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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出国培训莫成“厅局级的享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9:43 正义网

  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据9月10日《成都日报》报道,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管理。

  所谓“干部培训”,在公众印象中无异于一种“干部福利”:不用上班,吃好喝好住好,还有娱乐活动可玩,有各种纪念品可拿。其中,“出国培训”或者“出国考察”又是

最高层次,可以借公事之名免费到境外观赏异域风情,活脱脱一个公费“出国旅游”。我想,正是基于这样的培训现实和公众评价,四川省这才做出“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的规定,因此其政策出发点无疑值得肯定,而且可操作性很强,易于具体落实。

  问题在于,“一年不得超过一次”的规定,也间接向公众透露出这样的讯息:境外培训仿佛真是一种干部福利。因为只有福利发放,才要考虑公平问题,才要限定次数;如果纯粹只是工作,那么别人也就没什么嘴皮好扯,自然也就谈不上公平不公平,更无需规定次数:有必要而且有实效的,十次都应该;无必要或者无实效的,一次都多余。

  “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最大的弊病在于,过度强调“机会均占”必然会损害到培训价值的最大化发挥:它不能保障“让最应该去的人去”,而只能保障“让没去过的人去”。这显然违背了境外培训的初衷,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

  而且,“一年不得超过一次”解决的只是干部队伍内部的机会分配问题,并不能解决公众关心的根本性问题,那就是:杜绝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实效的旅游式境外培训。换言之,“一年不得超过一次”顶多能让干部队伍更满意,而无助于让纳税人更满意。不能让纳税人更满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规范”的目的。

  所谓“规范”,最应该规范的是境外培训的过度泛滥,是名培训实旅游,是缺乏对培训效果的科学评估机制,是公共财政的软约束,是审批操作的不透明,是公众监督的乏力。“规范”了这些,公众其实并不关心哪个干部一年出去了几次,只要是纳税人认可的“确有必要”并且“卓有成效”。境外培训不是一个“公平”问题,而是一个“效率”问题,讲究的应该是实效,所以不能搞“大锅饭”体制,否则,那只会强化“出国培训”等于“出国旅游”的公众印象。

  江苏省南京市机场高速公路上有某卷烟厂的一块广告牌,广告牌上赫然写着“至尊南京——厅局级的享受”(见9月10日人民网)——“至尊南京”是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包售价100元人民币。这条广告读起来让人五味杂陈,多少潜规则都暗含在了这一句“厅局级的享受”当中。但愿,出国培训不要也成了“厅局级的享受”。

作者: 盛翔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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