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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大陆媒介的监督组织与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3:14 人民网

  对媒介的监督组织

  我国大陆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有政党的专门部门监督;从行政而言,有政府监督。这类监督可谓“行业外监督”或者说“管理监督”。在行业内自我监督组织也是存在的,如行业协会、学会,亦有行业自我监督的义务与功能。除党政相关部门和业内两会组织之外,还有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行业协会、学会办的专业刊物,在行使着

内外监督传媒的社会职责。

  近年来,随着对新闻舆论监督研究的逐步深入,对媒体的监督组织及机制的研究亦成了热门话题。从研究取向来看,主要是集中在行业自律方面。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教授就倡导“由记协来办新闻评议会”①。2006年4月13日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宣告成立,评议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与高校专家学者,企业、新闻出版界的网民代表和16家网站代表共51人组成。评议会将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150人组成”的评议成员库。②在北京,还有一种“新闻评议会”,它对于新闻媒体更具规范作用。1994年北京市政协就成立了新闻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评议组。这个评议组作用除了可以召开新闻评议会,对媒体的新闻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进行评议之外,还有视察、发现、纠正新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新闻媒体提高质量的功能。

  监督组织的机制分析

  我国的新闻媒体都不是私产,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对媒体有依法进行业务管理的责任之外,还有对媒体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行政督察职责。党的相关部门则承担了政治领导与思想引领的责任。正是这种关系,决定了党政相关部门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有一种上对下的紧密的行政组织监管关系,而不只是依法管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党政部门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细致而周到的,运作也是很有效率的。因此,在舆论导向上,新闻媒介的所为总是与党和政府期望的方向一致。

  新闻传媒的行业协会都具有半行政的性质,学会亦是挂靠新闻传媒实体,两者在经济上都依赖于传媒。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为新闻传媒服务,如组织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职业操守教育与行业自律是其工作的一部分,重在宣教。因此,这类行业协会和学会,对于传媒的舆论监督并不特别重视。尤其是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维护者,主要考虑的是如何获得党和政府更多的支持,为行业谋取更多的利益。如果这类组织把督察传媒对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舆论监督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无疑把自己放在了十分尴尬的地位。作为媒介监督的另一种力量,大学及研究机构所办的专业刊物,主办者都是事业单位,刊物是党和政府管理的出版事业。这类刊物的办刊目的在于为教学与科研服务,办刊的着力点不在行使对媒介的监督权。行业协会、学会及媒体的刊物的生存都要靠媒体支持,特别是新闻媒体办的刊物,和媒体的关系更多的是依赖与协作,作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也就十分淡薄。正因为如此,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媒体的刊物尽管多,一般都不直接批评媒体。

  新出现的网络新闻评议会,取向是想把业界自律和业外监督结合起来,重在自律。它走的还是与国外新闻传媒一样的路子,希望通过这种内外结合的方式达成“越自律越自由”的愿望。这样的组织显然于媒介监督是有利的。但是,从组织上来说,不能不看到其结构松散的弊病,这种监督机构只是一种软性力量,督察缺乏刚性。

  北京市政协的新闻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评议组,可归为政党监督,是行业外的监督组织。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党的宣传部门的报纸阅评组等。它们除了召开新闻评议会,对媒体的新闻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进行评议之外,还带有监察性质。除了行政规管之外,这类组织对新闻传媒的监控力较新闻评议会更强。这是因为政协是执政党领导下的参政党的议事机构,和党的宣传部门一样,对于大众传媒来说都是领导机关。

  因而,无论是政协还是党的宣传部门都是一种上对下的监督,即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监督。这种监督实质上和政府监督一样,对于保证新闻传媒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引导舆论,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最有效的。然而,正是这种上对下的监督,也决定了监督者视角的局限性,那就是监督者往往忽视新闻传媒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官员及党的领导干部方面的不足与问题。尽管中央和不少地方也制订了相关条例,如深圳市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被监督者“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但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我们看不见他们背后代表民众的对其进行督察的组织机构。而上面提到的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能否推广,发挥作用,也有待时日来验证。

  人民督察权的错位

  对新闻媒介的督察,不仅是对其日常新闻采访报道及经营活动的督察,也包含着对它的支持。而媒介所开展的日常新闻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舆论监督,这种工作开展得如何,也是督察新闻媒介的题中之义。新闻舆论监督说到底是人民的监督,主要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代表人民大众对“施政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的监督”。然而,在实践中,人民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督察权,这种权力实际上还是掌握行政者手中。出台的、“已经比较完备”的有关新闻监督的法规多是禁止和义务性规定,而缺少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明文规定。舆论监督权的不明确,反映了我们社会管理制度的缺陷,它使我们的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总是在扭曲中发挥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舆论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上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个是对下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中国传媒大学郭镇之教授主张,“对新闻舆论监督最大的支持包括给予适当的资源、较大的空间、严格的要求和建立监督新闻媒介的社会机制。”②“建立监督新闻媒介的社会机制”,就必须要解决主体缺位的问题。具体说,就是要解决谁代表人民大众来督察媒介,使之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的问题。主体缺位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好,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监控就不可能正常行使。郭镇之教授说:“媒介对政府的依附,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传播在对权力实施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方面处于天然的劣势,从而产生‘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问题。中国的新闻媒介从来没有独立揭发出真正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披露严重的社会问题常常受到压制;面对铺天盖地的腐败现象少有作为。同时,由于监督对象及其上级部门越来越老练的抵制与干预,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督察主体归位。人民必须派出自己的督察新闻媒介的队伍,排除被监督者对新闻媒体的非法干预与抵制。当然,也要督促新闻媒体的工作者提高素质,在法制的范围内实行对施政者和社会现象的有效监督。■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传播研究所)

  注释:①钱婕、王永亮:《郑保卫:教学科研今生情趣》,人民网

  ②康健:《北京网络新闻评议会成立市民可评网络新闻》天极网

  ③郭镇之:《关于当前舆论监督的结论和建议》,传媒学术网

阮志孝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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