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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医生收回扣不同于公务员受贿”看钟南山的专家优越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5:27 正义网

  全国医疗机构正在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的高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表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受贿罪。此消息随后引起广泛争议。作为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昨天明确表态:医生收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不仅仅是过去认为的职业道德或者行风问题。但医生毕竟不是公务员,其收受回扣行为应与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受贿的性质有所不同,有关处罚应该有所区别。(南方都市报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称修正案)目前已正式施行。有关医生开处方拿“回扣”构成犯罪的认识分歧在持续了一段时间后,终于有权威结论将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这说明,我国在认识医生的牟利行为上,不再简单将其视为职业道德低下或行风败坏,而是将其上升到法律角度,充分估量到医生受贿对社会公平、行业恶性竞争、患者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基于此,在国有医院成为绝对主流而医疗资源相对紧缺的医疗体制中,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受贿行为已等同于职务性犯罪,将其纳于受贿罪,无疑是符合社会公平流失,医患冲突不断加剧的社会现状下的民生需要的。

  作为行业学会的代表,钟院士当然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是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钟院士在公开场合发表质疑法律的言论无疑失之草率。同属商业受贿,只有程度不同,没有性质不同,钟院士凭什么认为医生收回扣和公务员收回扣有本质不同呢?想来想去,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那就是在钟院士的意识中,显然存有一种专业优越感或说职业的优越感,认为医生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源,这些是可以合理合法地化为“生产力”的,而国家公务员不是某一领域的专家,纯粹靠职务权力和国有资源在牟利,因此钟院士大胆得出“医生和公务员受贿性质有所不同”的结论。

  我以为,这就算不是“本位主义”的典型注解,也至少是一个糊涂的认识。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各行各业中,不同的职务行为可形成各种权力。以处方权为代表的“医权”,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和专业而形成的权力。任何职务权力都是必须要受法律约束的,也就是说,以职务权力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责任可能是刑事的、行政的或民事责任。尽管我国目前仍存在不受约束的职务行为,但这不能说明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不可否认,医生收回扣主要应归咎于体制缺陷,但一些医生私欲膨胀,自觉放弃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和公众期望,也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中华医学会会长的钟南山,他的观点其实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具有专业优越感的医生其实不在少数,这也正是最可怕的。一些优秀的医学专家,可能业务越精通职务权力也就越大,而体制能制约他的空间也就越小。而这些人常常存在和钟院士同样的思维误区,认为自己掌握的专业技术手段和信息,属于个人资源和个体优势,却忽视了在国有体制下,医生的专业和知识其实已经被公共化和权力化了,借重国有医院的公共资源优势牟取个人利益,同样是一种职务型犯罪。因此,医生收回扣和公务员受贿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比较孰优孰劣,无异于“五十步笑百步”,只会落得个贻笑大方的局面,而且更暴露了某些医疗乱象背后的专家优越感。

作者: 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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