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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强收装修保证金律师称属违规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7:30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为避免小区居民私改滥建,破坏楼体结构,许多小区的物业要求业主在入户前必须交纳装修保证金。然而,这笔保证金的收取只是物业部门不成文的行规,并没有合法的名目。此外,即便交了保证金,也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业主私改的行为。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想用装修保证金制约业主的紧箍咒变得相当难念。

  近日,哈市道里区居民付女士反映,她新购买的房屋入户前,物业公司要求所有业主须交纳5000元钱的装修保证金,否则不给业主房屋钥匙。对此,业主们的意见都很大,但这是物业公司强制性的规定,虽然不愿意交这笔费用,但又很无奈。

  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坦白地说,收取装修保证金确实没有物价部门的批准,但这是哈市物业公司的行规,不止我们一家在收。他指出,现在业主装修时常常违规施工,比如不经过审批就擅自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擅自扒窗等。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这种方式约束业主的行为。如果业主没有破坏楼房的基础设施,改变房屋的基本结构,装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可以将装修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过,如果业主没有进行装修,那么钱就要一直留在物业公司,直至装修结束。然而,记者采访发现,收取装修保证金并未能杜绝业主私拆滥改的现象,一位业主居然表示,既然已经交了钱,当然可以改建了。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郭顺律师认为,《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列举了物业收费的有关事项,并没有装修保证金的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无权擅自对此做出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应予制止。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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