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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请病假凸显权利不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1:25 北京晨报

  ●王希忠

  日前,深圳罗湖区某环卫公司工人罗某突感身体不适,支撑不住,向当班的管理员余某申请病假。罗某称,余某不准,于是他忍辱下跪,不料余某竟提起他衣领,双方发生冲突,余某手指骨折。(《南方都市报》)

  余某的指伤是如何造成的,或许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令人费解的是环卫公司不问具体过程的处理方法。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一方为逃避责任进行自残,是不是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对方?而关于跪请病假,环卫公司的态度甚至有些冷血,以一句“罗某个人的过激行为”草草定论。

  有这么简单吗?

  具体而言,公司对下跪的定性有两点,一是“个人”,二是“过激”。我们不妨据此分析一下。所谓“个人”,就是说该行为完全是罗某自主性的举动,与他人无关。的确,下跪是罗某的自主行为,却并不表示与余某无关。5点就要下班,如果不是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罗某会在4点50分请假吗?但在余某那里,考虑的只是还有10分钟,却没考虑罗某能不能坚持住。这就迫使罗某考虑,用什么办法才能请下假来。硬走已经失败,语言也不可能打动余某,在他可选择的范围内,恐怕只有下跪了。再说“过激”。对过激一词,词典的解释是“过于激烈”。罗某的下跪过于激烈吗?在公司看来是,因为“公司一直反对这种做法”。在余某看来可能也是,因为下跪在他那里是无效的,甚至适得其反。但在罗某那里,这只是他谋求请假的最后一线希望,是一种理性的算计,却不存在对别人任何的攻击性,又怎能称得上过激?

  如果不是有特定的诱因,没有一个人会因为“个人”之“过激”而给别人下跪。

  我们不要轻易将之定性为“个人过激行为”。事件相对两方可能存在权力大小,但是,在权利上必须是平等的。否则,这类事例就难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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