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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是"应付款"还是"已付" 打官司要咬文嚼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2:2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陈惠云 实习生陈晓燕)结算单上“实际支付金额”的意思,一方主张是对方实际应支付给他的金额,而对方则辩称,“实际支付金额”就是实际已经支付的金额。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陈某某与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结算单上“实际支付金额”的含义持有不同的主张。

  2005年1月,陈某某和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由陈为公司提供搅拌车拉运沙石混凝土,运输费按运输的沙石方量,以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在运输过程中,用油及配件等费用则由公司垫支,结算时从运输费中扣除。2005年8月8日,双方对2005年1月至6月的运输费用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单。根据结算单,“应付租赁费”总额为652776元,“减耗用油及配件”总额为150281.95元,“实际支付金额”总额为502494.05元。

  陈某某认为,结算单上“实际支付金额”的意思是,公司实际应该支付给他的金额,但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还欠他31.5万元。而公司则辩称,“实际支付金额”是实际已经支付给陈某某的金额,结算单可以证明公司已经付清了应付款项。2006年6月,陈某某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欠款3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只是从字面上理解,“实际支付金额”有可能是指实际应该支付的金额,也可能是指实际已经支付的金额。那么究竟是“应该”还是“已经”,则应结合其他事实来认定。首先,按正常逻辑推理,从公司“应付”的费用中,扣除了已经垫支的费用后,就是公司“实际应付”的费用;其次,结算单上并没有公司付款情况的记录,既然公司说已经付清款项给陈某某,那么就应该提供付款凭证,但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凭证。因此,结算单上的“实际支付金额”,应当认定为公司实际应该支付给陈某某的金额,而不是实际已经支付的金额。据此,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原告陈某某的欠款31.5万元。编辑:王香菊作者:黄岸 陈惠云 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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