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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详解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聘任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罪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4:48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建新)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简称《新立案标准》)。省检察院把本周确定为《新立案标准》宣传周,9月11日,副检察长李晋华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李晋华说,新的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试行标

准》)增加了60余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且更加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等内容。

  聘任借调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根据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及《试行标准》均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明确。《新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也意味着,一些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的聘任借调的人员,只要行使该机关的管理职权,同样也可以构成渎职犯罪。

  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试行标准》在渎职案件致使财产损失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进行区分,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立案标准》把构成渎职侵权罪的个人财产损失标准调整为低于公共财产损失数额,更加突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如在“滥用职权案”中,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但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50万元以上就应予立案。

  明确刑讯逼供案的具体情形

  过去,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新立案标准》具体列举了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

  在《新立案标准》中,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八种立案情形有: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等等。

  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加大办案力度

  新的立案标准也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省检察院渎职侵权处已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据悉,各市分院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更名设局工作也在抓紧进行中。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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