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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解禁“追债公司”彰显社会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5:2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诸多“三角债”、“多角债”等的存在,才有了“追债公司”在“地下”潜滋暗长。在商绩不能全面而彻底勾销的现实中,与其将“追债公司”打入“黑名单”,不如让其浮押出水面,在显规则下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样一个社会管理成本,要比没头没脑地遏止或者打击小得多。

  具有中介性质的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出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法治的意义更多的

在于遵循自觉而非全方位的主动强制。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走上诉讼程序,其中相当的一部分,通过较为成熟的中介组织调解原本可以平衡,无需再占用司法资源。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般的邻里纠纷甚至是利益矛盾,在第三方的参与下本可解决,不必也很少动辄走上法庭。

  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如果能够发挥应有作用,将加快商业领域的信用塑构。中介一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欠债,那么一些非特殊情况下的欠债将越来越少,从而以中介的力量逼迫行为主体养成按时还债或不欠债的信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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