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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众环保监督权需司法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5:54 新京报

  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遏制环境污染非要以生命为代价?》,笔者同意社论关于赋予民众环保监督权、保障民众环保监督权的观点,这一点的确十分重要。在这里,笔者想补充的是,民众这种环保监督权的实现,还需要司法的强力救济。

  民众环保监督权的主张,一般都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因为这能降低成本防止“搭便车”现象出现。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出现环保不作为的情况,比如最近山西省孝义市环

保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被暂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由于地方政府工作的惰性,在一些环保不作为的情况下,民众的环保监督权往往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司法的强力救济。

  民众环保监督权的司法救济表现在,如果受害民众向执法部门反映环保违法情况后,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民众有权利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起诉污染、违规企业,或直接起诉执法部门不作为,寻求补救、赔偿。司法部门应对这种民众诉求提供司法救济,并做出合理的激励机制安排。同时还应允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组织为民众代言,以便向污染企业索赔。

  在国外,许多个人和环保组织是环保事业积极的推动者,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也是直接的利益攸关者。而在我国,许多环保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地方政府环保监督权失灵,而民众环保监督权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司法救济是落实民众环保监督权的最后屏障,也是整个环保监督网络构建的关键一环。只有落实民众通过司法救济获得索赔的权利,才能让污染企业感受到污染成本的压力,从而自觉地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薛亚波(北京职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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