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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党内是否也该实行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52 人民网

  实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对机关作风的改善、行政效率的提高、服务质量的改进,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对此也反映良好。

  一些作风不实、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和水平较差的部门和单位,其行政一把手都受到了问责处理。仅重庆市实行行政问责制两年来,已有89名行政“一把手”受到了问责的处分,其中包括两名政府县长,轻则诫免谈话,重则引咎辞职(据9月8日《工人日报》)

  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问题在于,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缺陷也在日益暴露。除了在问责的制度保证、实际操作、效果评价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外,在问责的对象确定方面,也存在着缺陷。

  行政问责,顾名思义,就是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对行政一把手的问责。那么,对党内一把手引发的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对党内的一把手是否也应该实行党内问责呢?

  从行政部门来说,由于一般都是党政一肩挑,实行行政问责,也就基本能够达到目的了。但是,对于各级党委、政府来说,如果也仅仅实行行政问责制,显然是不够的。党委一把手是地方的最高领导者,行政一把手只是党内的二把手,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人员的调配,一般都是党委一把手最后“拍板”。按照党内的有关规定,行政一把手必须服从党委一把手的领导。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地方一旦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严重的腐败问题等,到底应该对行政一把手问责还是党委一把手问问责呢?

  按照分工,似乎应该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应该对行政一把手问责。但是,实际情况是,行政一把手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决策权,特别在人事的任免方面,主要由党委负责,该任命谁,不该任命谁,也都是党委进行研究,如果仅仅对行政一把手问责,而党委一把手总是游离于责任之外,似乎不够公平。

  要知道,考核某地、某部门的工作业绩如何,如果业绩突出,受到表扬、提拔的首先是党委一把手。但是,出了问题,受到问责和处分的,却是行政一把手,这就很容易形成两个一把手的矛盾,也很容易把行政一把手的眼光放在尽快当上党委一把手上,影响工作的开展,特别容易影响行政一把手的开拓精神。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是不会追究党委一把手的责任的,与其冒险开拓,不如平稳过渡,等党委一把手提拔或调动,自己成为党委一把手后再说。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目前机关除了行政部门外,还有不少党内管理部门,如组织、宣传、政法等,他们如果出了问题,又该如何问责呢?谁来问责呢?

  因此,笔者以为,在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试行党内的问责制。在出了问题时,也可以对党委负责人、党委口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呢?

  来源:新华网

艾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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