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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单位犯罪纳入治理商业贿赂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9月9日、10日,《检察日报》有两条新闻引人关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中医院及该医院院长徐肇彬被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1993年2月至2000年5月,北流市中医院在购进药品过程中向药品供应商收取回扣24万余元。除将其中的8671元转入正账外,剩余的23万余元用于春节慰问、职工福利、业务联系等方面的开支。

  ——9月6日,四川省东能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以及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涉嫌行贿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东能集团涉嫌单位行贿罪:东能集团在收购国有股权以及经营、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犍为县原县长杨国友、犍电公司原董事长官某等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共计人民币2728万余元、美元5.5万元。

  不论是北流市中医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还是东能集团涉嫌单位行贿罪,都将一种现象或现实摆在公众的面前:单位犯罪,或者说单位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把单位犯罪纳入打击的视野。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由于三点原因:

  一是单位犯罪案件,在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活动中,已非个别的现象。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物价局因借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机,向当地中小学校索要赞助费、年审费,部分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资金、福利,被当地法院一审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6万余元(据2005年3月19日《法制日报》)。至于说单位行贿犯罪案件,媒体公开报道的也有几起。

  二是单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比个人行贿犯罪、受贿犯罪小。就拿行贿而言,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甚至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公款行贿),出手一般比包工头、私营企业主“大方”,因为他们往往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或财政拨款(也可能是账外资金、小金库)做后盾,一般不会像包工头、私营企业主那样对行贿成本斤斤计较。如检察机关指控王德军个人行贿数额是127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而东能集团公司被指控行贿的数额则高达人民币2728万余元、美元5.5万元。

  三是单位贿赂腐败或单位贿赂犯罪,没有引起执法执纪机关足够的重视,而且调查、侦查起来困难重重,处理上特别是刑事处罚上遇到很大阻力或麻烦。从媒体公开的报道看,不论是执纪部门,还是执法部门,办理的个人受贿案件、行贿案件的数量,要比单位受贿案件、行贿案件多得多。查办的单位贿赂腐败特别是单位贿赂犯罪案件不多,是因为一些主管部门、执法执纪机关在潜意识里把这种现象当成了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来对待,或者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对涉案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了事,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或犯罪来对待。当然,查办单位贿赂腐败特别是单位贿赂犯罪案件困难重重,还在于这类案件性质上有很大隐蔽性和迷惑性,认定困难。如单位受贿,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往往将受贿款用于单位发展,或者为单位职工发奖金、福利——没有直接装入个人腰包,而是披上了“为公”的外衣,所以迷惑性很大。

  但不管是何种理由,也不论是单位受贿,还是单位行贿,都是危害社会的毒瘤,都损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只要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就必须像惩治其他商业贿赂一样,依法严惩不贷!

王治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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