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税收咨询热线:我们一直在倾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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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56 沈阳网-沈阳晚报 |
李先生问:我公司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我们与其他单位共用一个电表,交电费先由其他单位代交,然后由我们付给共用单位,由此无法取得电费发票。在这次国税检查中,要求我们这部分不能税前扣除,是否正确。12366回答:李先生所提出的问题很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电费支出,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进行抵扣,因此,关 于电费抵扣的管理,税务部门是非常规范、严格的。一般来说,应该由那个总电表的公司,收到供电局开具的电费发票后,再开增值税发票给其他单位,杂称电费分割。因此,李先生所说的情况税务部门处理的是对的。作为财务会计处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本报记者刘洋通讯员孙政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