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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走“流氓”:于无声处待惊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10 法制日报

  方圆观察

  本报记者 王晓雁

  9月11日,由网民团体发起的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宣布,已向法院递交诉状,就流氓软件问题状告雅虎公司。这是该联盟继9月4日起诉中搜公司后的第二次诉讼行动。该联盟表

示,未来将依次对涉嫌流氓软件的公司发起诉讼。

  流氓软件,也有人称之为“恶意软件”或“不良软件”。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散布,肆意侵袭电脑,与病毒、垃圾邮件一起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三大公害。从近些天来对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几乎一边倒的支持来看,广大网民对根除这一公害愿望迫切。应对病毒、垃圾邮件,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规,而应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手段迄今却尽付阙如。要解决这一公害,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将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大摇大摆的贼”

  虚拟世界里流氓软件横行

  《现代汉语词典》对“流氓”一词的解释是:指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流氓软件”是个俗名,得名原因就在于其“下流手段”:破坏网络秩序,对网友的日常网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更为业界所接受的定义是,流氓软件是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灰色”软件,不征求用户授权就自动潜伏到电脑,不易卸载或不提供明确卸载办法,给用户带来实质危害。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我国现在有超过130种流氓软件通过互联网传播,它们强行安装、浏览器劫持、自动广告页弹出、收集私人信息……几乎每个网民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过它的迫害。记者加入的“举报流氓软件”QQ群中,一位名叫“吃过苦头”的网民给记者打了个很形象的比方:

  “就好比你家来了个贼,而且这个贼还不是爬窗进来的,而是大摇大摆随你一起从大门进来,窥探你家大小抽屉、散布你的个人信息后,直接就住下了,你赶都赶不走!你说这种贼,叫他‘流氓’还便宜他了!”

  今年的7月25日,国内知名的反病毒厂商瑞星发出了一个统计结果:过去数月,流氓软件侵害用户的数量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病毒。

  为什么这么猖狂?答案仅仅是商家追逐利益的本能在作祟吗?

  “有利益不是问题,问题关键是无监管!”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互联网法律专家于国富告诉记者,在这场“网民喊打、企业喊冤”的混战中,不能把流氓软件的出现和泛滥单纯归结为商业利益的原因,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其他也有商业利益的产业并非像这样混乱的状态。

  “应该说,出现流氓软件泛滥的情况,其决定性因素在于我国软件产业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章不健全。”他解释,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三大法规: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条文来对流氓软件类程序加以约束。而正是在这种关键性的“先天不足”下,当第一个“耍流氓”的软件厂商分享到了互联网的第一块蛋糕,它就起到了恶性示范作用,接下来的厂商就会不惜超出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前赴后继追逐超额利润,继而形成整条灰色产业链。

  谁是裁判?

  江湖喊杀声中的定义缺失

  路见不平有人踩。在流氓软件“欣欣向荣”发展态势中,不管是被怀疑为作秀,还是真心想剿灭,反流氓软件的呼声也开始一浪高过一浪,好戏连连:

  先是奇虎公司推出“360安全卫士”,高调宣称要对目前横行网络的流氓软件公开进行剿灭,第一个就指向了雅虎中国的“3721”上网助手,“二虎”开始相争,引发了我国软件行业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口水架。

  接着9月4日,我国第一起以民间团体形式起诉流氓软件的案件产生:一个名为“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组织,将包括中搜在内的多家知名IT企业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这些公司清除流氓软件。消息一出,中搜、雅虎中国等被列入诉讼名单的企业纷纷为自己喊起了冤。

  正当口水架与喊冤声还在继续的时候,一场“到底谁有权定义流氓软件”的较量又拉开序幕,在此之前,业界尚未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流氓软件判别机制。

  9月7日,奇虎公司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称“360安全卫士”联合其公开征集的“督导委员会”,已完成“恶意软件标准”制定以及建立“恶意软件的退出及加入机制”。

  该标准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来对恶意软件的特征进行归纳,给出了恶意软件的两大“底线”:强制安装、无卸载入口或卸载后仍有活动的程序。

  “但我们不认可这个标准!”9月9日,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新闻发言人董海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联盟只是想发动网民,一起把流氓软件逐出互联网,并没有与任何商业利益扯上关系,而奇虎反流氓软件完全是出于商业目的,“所以我们不认可几个专家闭门造车制定出来的标准,因为他们无法代表广大网民的观点;也不认可所谓督导委员会,因为一个商业公司架构下的组织公信力无法保证;也不认可奇虎推出的恶意软件退出及加入机制,商业公司的本质决定了它无法做到公正、公平及公开!”

  那么,谁才有权定义流氓软件?

  “如果要说谁有权定义,那无疑是政府相关部门,但正是因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流氓软件定义缺失,才导致了如今民间争议和法律纠纷不断。”于国富认为,现在大家提及什么是“流氓软件”时,描述性语言有余,技术性定义不足,内涵和外延至今也没有特别清晰的界定。“所以我觉得这个俗语是不科学的,感情色彩太浓,仅仅是用户最朴素的接触体验。现阶段如果要找个更合适的称呼替代,还不如叫非法软件,或者软件的非法功能。”

  “非不能矣,实不敢矣”

  杀毒软件下手尴尬

  “我们杀毒软件市场,处在敢怒不敢行动的尴尬境地啊!”采访中,瑞星副总裁毛一丁显得挺无奈。他表示,作为杀毒软件厂商,瑞星有责任和义务帮忙用户查杀计算机病毒,对于流氓软件,以他们的技术也能将其解决,关键就在于目前法律对流氓软件和病毒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强行将一些流氓软件杀死,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如果法律能够给个明确界定,比如说达到什么程度算是病毒,杀毒软件可以对其遏制,那么我们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对其实施有效的打击。”

  “非不能矣,实不敢矣。”江民科技董事长王江民也认为,面对流氓软件,杀毒软件厂商有自己的苦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国家有关执法部门的许可,查杀流氓软件会惹来不小的麻烦。我们就遭受过多家企业的法律文书警告和起诉,我们的律师在研究过这些问题后,建议暂时不要在我们的产品中增加查杀流氓软件的功能。”

  目前,江民的“折中之计”是,在其杀毒软件中暂时屏蔽几个“顽固”的流氓软件,“我们可查出这些软件,但不直接杀掉,而是把是否删除的权利交给用户。”

  立法需要过程

  司法解释也许相对快捷

  “对于反流氓软件的立法,当然应该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采访中,董海平表示,“希望我们的这个‘团体第一诉’,能够使政府相关部门就其技术构成和表现形式、范围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从而指导软件行业的实践,减少纠纷,为今后软件产业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支持。比如说,信息产业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对流氓软件或者恶意软件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对有关的行为至少给予行政处罚,进行罚款或者谴责?”

  “我盼望着联盟起诉流氓软件厂商一事,能促进整个社会对流氓软件的关注和重视,从而真正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毛一丁认为,在当前行业自律已不能奏效时,只有依靠立法和执法部门,尽早出台可执行的法规条文,明确有害程序的范围和定义,才能给流氓软件带来实质性的震慑,才能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互联网正常的秩序。

  而于国富认为,鉴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的实际,专门对流氓软件进行立法可能会需要相当严格的程序和相对长的时间。“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相关司法机关通过已经审理的判例的方式进行总结,然后再把它上升到司法解释的高度,以便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编者手记

  反流氓软件我们一起行动

  这些天,本版编辑的电脑上不了网了,起因是查杀众多流氓软件过程中,某软件恶意更改系统。杀毒软件束手无策,而且至今无法确定故障以便修复。报社系统管理员建议全部格式化后重装系统。据了解,本报的几百台电脑,大多有过浏览器被劫持、流氓插件无法卸载的经历,编辑记者们不堪其苦……

  这,只是当前网络世界流氓软件横行的一个缩影。然而,管流氓的法律武器至今还未出台。作为专门报道立法的新闻工作者,同时作为普通的计算机用户,我们尤其期盼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治理这个公害。

  我们对反流氓软件立法的关注,始自今年3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施行。大肆侵扰用户的垃圾邮件风光不再,而流氓软件却没有法律手段予以应对。我们在与IT界一些人士的接触中,能感受到他们不便置喙的某种为难,因而面对这个比较陌生的行业,我们无法真正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

  随着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团体第一诉,反流氓软件立法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9月10日,本版编辑与该联盟的发起人董海平进行了沟通,并与联盟的其他成员达成共识,将共同发起关于以法律手段应对流氓软件的探讨。

  我们初步建议这样的探讨在以下原则下进行:

  1、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情形;

  2、确立恶意软件标准,不只局限于网络,应包括一切形式的软件开发、写作;

  3、避免发生阻碍健康软件开发、写作的负面影响;

  4、克服“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列举侵害情形,要求尽量细化,切合实际,并尽量有一定前瞻性,提高可操作性;

  5、探讨合理罚则,要有一定刚性,保证处罚力度。

  我们欢迎法律界、广大网友、IT界的有识之士能够发表您的建议,或宏观全局,蔚成系统;或管窥锥指,一得之见,都是值得赞赏的思想成果。

  今年3月的反垃圾邮件办法施行,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用户的这一网络公害,也是有关部门体察民意、解决现实问题的有力举措。因而我们期盼,国家通过立法来应对恶意软件问题的一天也会很快到来。而我们今天所做的探索,即是希望能为未来的有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请把您的意见发至fanliumang@sina.com,随后我们还会开通更多的征集意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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