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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正义助力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10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贺方

  第一个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为由起诉铁道部,并索赔0.5元。此外,北京铁路局也被郝劲松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名同案

件起诉。前天,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9月11日《法制日报》)。

  索赔0.5元,虽然是原告诉称的涨价前后的车票差价,但原告实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维护太多对铁路涨价心存质疑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仅完全可以将这一诉讼称为公益诉讼,更由衷地期待类似诉讼如“韩信点兵”一样“多多益善”。

  不过,虽然我们无论对这些热心公益人士的诉讼进行怎样道义上的支持都不为过,但事实上却难以对如此公益诉讼抱太多期许。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对提起公益诉讼者的动机、人格有所怀疑,而是说在我们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缺席注定了,即便作为先驱者的消费者,其诉讼哪怕最终胜诉也只能沦为“一个人的经典”。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但凡案件能够被法院受理,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就成为先决条件。从为“公众立言”的凌云壮志到“独善其身”的孤军奋战,“输在起跑线”已经成为了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得已求其次”。

  在大陆法系的我国,判例制的阙如使得即便这些有公益诉讼之名的“维权行动”,即使最终能够胜诉也不过是个体“一城一池”的得失,与当事人自己以及公众的预期相去甚远。不论是李刚博士起诉牙防组,还是黄金荣诉火车票收取54年“强制险”,以及孙氏父子对雀巢奶粉碘超标提起的诉讼等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都完成了让公众从欣喜到无奈的嬗变。

  要打破公益诉讼这种“作茧自缚”的现状,当然最大的期许在于相关的诉讼法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但在法律制度并没有变革的“真空时段”,必要的诉讼技巧就理应成为拓展诉讼受益面的不二法门。在这次郝劲松的起诉中,以程序违法作为索赔的条件无疑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诉讼技巧。

  以程序违法作为切入点的诉讼,最大亮点在于,一旦原告能够胜诉,其他消费者不仅可以如法炮制,而且可以以“违法程序”为契机引发公共议程,使车票涨价从铁路部门单向度的“自娱自乐”演变成“集体博弈”。事实上,任何事关公共利益的决策,“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确保其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以“听证会”作为涨价预置程序的车票涨价,在缺乏正当程序的庇佑下,不管涨价本身有着多么的合理性,都会因程序违法而归于无效。

  如果法院最终通过司法裁判认定,铁路部门在车票涨价程序上有“违法瑕疵”,这不仅意味着涉案当事人的胜利,更表明对于受非法涨价程序影响所有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同样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条件下,于当事人和法院而言,不仅诉讼的套路驾轻就熟,而且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在这样的诉讼面前,铁路部门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恐怕会有所松动。

  而且,这种从程序求解的诉讼,引发也同样是公共决策中的程序议程,使得铁路部门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问题上,遵循必要的程序要求。如果这可以视为撼动铁路不合理票价的“万事俱备”的话,那么其与国务院法制办即将出台的规范听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东风”,势必会形成法治社会中一种难得的合力,从而在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本应基于市场理性衍生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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