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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药厂破产财产5年后被清算组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万学忠 见习记者 陈晓芳

  新破产法出台前夕的8月20日,“企业破产与法制”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20余人就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在这次座谈会提供的案例中,有一起颇为典型: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交付收购方5年后,宣布收回了破产财产,并引发了纠纷。

  法院责令清算组立即纠正

  2004年6月9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给河北冀南制药厂清算组: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在前期从事该厂破产清算工作中,在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即与收购方签订破产财产收购协议,且在收购资金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将全部破产财产转移给收购方,上述行为不符合破产法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法院下发该通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第三项: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清算组收回破产财产

  接到该通知时,破产企业已经移交给收购方经营近5年。清算组随即向邯郸市国资委请示,国资委依据法院《通知》于6月30日批复,撤回原国资局于2000年1月出具的《河北冀南制药厂产权转移决定书》,恢复河北冀南制药厂全部破产财产(产权)权属。

  在此之前,破产清算组就收回破产财产继续清算一事,征求了收购方负责人闫峻峰的意见,闫表示:支持,坚决支持。

  2004年7月1日,破产清算组接管了制药厂。

  收购方早在2002年11月因未参加年检已被邯郸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有关规定,收购方于2004年3月向邯郸市商务局提出了清算申请。2004年6月4日,特别清算委员会成立,现仍处于特别清算过程中。收购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待特别清算结束后予以剥离。

  收购方状告市政府国资委

  2006年1月22日,收购方将邯郸市人民政府和邯郸市国资委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企业被侵占期间的经济损失4000万元,返还其价值2.6亿元的财产。目前该案被指定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审理。

  原告的理由是,在破产程序终结5年后,经邯郸市政府研究决定,国资委撤销了产权转移决定书,破产企业被收回。上述行为使得原告享有的2.6亿财产被侵占,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收购方身份不实

  冀南制药厂收购方是谁?这还真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当初,邯郸市国资委和破产清算组一直认为是把破产财产卖给了美国成功集团。协议上也写的是“由美国成功集团收购冀南厂的破产财产”。

  但真正接手的是成峰(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成峰药业)。持有美国成功集团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的闫峻峰称成峰药业是美国成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闫峻峰还说,成功(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成功中国)也是成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峰药业和成功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闫峻峰。

  后来成功中国接续成峰药业经营冀南制药厂,2003年,将该厂租赁给麦迪利制药有限公司。这样,上述3个企业成为状告邯郸市政府和邯郸市国资委的原告。

  但经破产清算组向美国成功集团调查,该集团董事长否认曾授权闫峻峰代其收购冀南制药厂。成峰药业和成功中国也不是其全资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成峰药业、成功中国两家公司用以注册的相关文件是伪造的,验资报告不实,注册资金未到位。成峰药业、成功中国二公司与美国成功集团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8月20日的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就上述案情一致认为,成峰药业和成功中国两家公司在未经清算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决定提起此次诉讼。特别清算期间,闫峻峰无权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职权。且闫峻峰收购过程中涉嫌民事欺诈,邯郸市国资委作出《关于撤销河北冀南制药厂产权转移决定书的批复》是执行司法决定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报将作追踪报道。

  【法商会诊室】

  诉权应在清算组织

  北京大学教授 姜明安

  本案收购方因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对邯郸市政府和国资委的诉权应转移到收购方的清算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第60条规定:“清算组对于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八)项规定:“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即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无论是企业被撤销还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完全一样的,即企业法人的终止。因此,只要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相应的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使就转移到了清算组织,依法应由清算组织依法行使权利。

  执行法院《通知》属合法行为。邯郸市国资委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纠正违反破产法行为,是执行司法决定的行为,作为执行行为,只要不超出或违反所执行的司法决定,就不应认为违法。因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作为一种司法决定,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有服从的义务。

  骗取“许可”应予撤销。原邯郸市国资局作出关于《河北冀南制药厂产权转移决定书》行为在当时应属对国有资产转让的行政许可。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条第四款还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如果收购方的身份不实,收购行为属民事欺诈。在这种情况下,邯郸市国资委作出《关于撤销河北冀南制药厂产权转移决定书的批复》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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