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民间讨债人非法生存说明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10 法制日报

  导读

  民间讨债人有可能合法的消息,出笼不过一天,有关部门就宣布:讨债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这一“反复”,让人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在讨债人身上。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禁止民间讨债人的存在,虽然他们使用的讨

债方法有些涉嫌违法,但是,一些人不愿走司法途径,还是愿意选择他们,由此给了这类公司很大的生存空间。

  有人说,民间讨债人的存在是对司法权威的削弱;有人说,私力求济与公力救济并不矛盾。

  本报通讯员 王秉昭 本报记者 李松

  这两天,刘栋斌(化名)郁闷之极,眼看着有可能合法了的职业,又陷入了没名没分的境地。

  刘栋斌是北京市某商务咨询公司的职员,说是咨询,可实际上一直干的是帮人讨债的活儿。一个月前,他刚刚参加了首批“商账追收师”的培训,并获得了职业培训证书。9月7日,媒体公布这一消息后,9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便出来“辟谣”:讨债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

  同样郁闷的还有汇诚诚信(北京)技术培训中心的赵老师。自从中心已经有一百多名学员通过商账追收师培训的消息披露后,她每天都要接上百个咨询电话。但多数询问并不是想进行培训,这让她不胜其烦。

  培训中心负责人李文伟称,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有关媒体报道不实造成的,“他们错误地理解了商账追收师的概念,把商账追收师跟民间的讨债人员联系到了一起。”

  李文伟介绍说,商账追收培训的内容主要针对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专业、合法的追收服务,有效帮助企业及时收回账款,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控制企业信用风险。与现在很多以骚扰、电话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追账不同,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将严格按照作业流程操作,如果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

  然而,李文伟的辩白在人们的习惯认识面前,几乎被淹没。包括刘栋斌这样的“业内人士”都固执地认为,商账追收师与职业讨债人,就是一回事。

  相关禁令未能禁绝讨债人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的工商部门针对这一消息表态:当地不允许讨债公司注册登记。

  北京市工商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工商局等3部委的3份通知,早就关闭了追账业务合法化的大门,目前并未接到要求变更政策的通知。

  尽管规定是严格的,但可以说,全国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变异的讨债公司在经营业务。

  据报道,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四川省成都市就开始出现第一批追债公司,到目前为止,规模已有一百家左右;在西安市,有几十家讨债公司打着信用公司、调查公司的名义开展追债业务;上海市,仅市区内大小追债公司就有近百家;而在北京,这个数字是300余家……

  由于此类公司均处于“地下”,所以详细的数字无从统计。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全国专门从事商业债务追收的约有五六千人,再加上风险管理师和其他催收人员,保守算来有十多万人在从事债务追讨工作。

  软磨硬泡讨债人像橡皮糖

  李桦(化名)在北京从事讨债这一行已有5个年头,他说自己是一个与“魔鬼”打交道的人。

  他没有什么公司,也没有具体的办公地点,手下的“兄弟”倒不少,接下活就叫人一起干。他说,干他这一行的不少人都进了监狱,他之所以至今还安然无恙,一是他会很好地把握讨债时的分寸;二是他把手下的人管得牢;三是行事低调。李桦向记者透露了他的讨债“绝招”:

  去年年底,有一个建筑包工头找到我,说一家私企老总欠他的80万元工程款已有3年,按合同早就应该给他,但那个老总一直拖着不给,现在连他打过去的电话都不接了。包工头承诺事成后按三七分成。

  接下活后确定了行动方案,找来4个兄弟,让他们两人一组,12小时轮班,天天跟着这个老总。白天在办公室,晚上他一上车回家,两人就一起上车跟回家。有人来谈业务时,他们开口要债,没人来时喝茶。晚上回家后,这个老总的家人报警,警察来了他们出示债务证明,并非常愿意听从警察的规劝,晚上12点后离开老总家,但两人一直在门外守着,第二天又一起跟老总来到办公室。一天下来,这个老总有点吃不消了,对跟着的两个人说:“我给你们每人5000元,希望不要老是跟着我,我求求你们了。”令老总没想到的是,这两人十分尽责,声称不会要他这份儿钱的,只要还清债务,他们立马走人。

  第三天,这个老总实在忍受不了,与债权人商量,先付一半,过了节后一次付清,双方重新签定了协议,我们也因此顺利拿到了他应得的部分。

  我们就是牛皮糖,黏得赖皮老板摆不脱,就是肉中刺,刺得他们日夜不安,乖乖还钱。

  非法拘禁案多与讨债有关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缺乏行业管理,讨债公司的收费标准各有不同。对于相同的债务委托,有的要价8%的佣金,有的却说至少要15%至20%,还有公司表示,收30%的佣金是基本行规。

  李桦告诉记者,每个调查员(讨债人)的月收入应该说还不错,一般可以拿到五六千元。然而,他们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极高的。

  8月15日,两名讨债人在南昌某大酒店讨债务时,与一群陌生人发生冲突,被砍成重伤。仅从媒体报道看,近一个月来,全国类似的事件已经发生了将近二十起。

  从事追债业务已经5年的沈先生表示,替人追债这个行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整个行业中,不少人有受过刑法处罚的经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还有个别公司私卷双方的资金,严重破坏了这一行的形象。

  像很多人一样,民间追债公司对于王峥来说,是个遥远而陌生的名词。要不是在一周前,他的一位朋友因与别人发生了一桩债务纠纷,花了6000元钱请了一家追债公司的人来帮助收账,他可能永远都不会和这些人打交道。但就是这次偶然,他亲眼目睹了这种特殊的追债方式:

  欠账人孙某我以前见过多次了,是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人物。那天,十多个大汉几乎要把他的办公室挤满,个个文身且穿着怪异,有点像街上的“混混”。我从来没有见过他这么害怕过。

  “这么大的岁数了你总要为自己的儿孙考虑嘛!”坐在孙某对面的追债人员边晃着合同边质问,并要和他走司法程序。在孙某的两侧,还有两个身材魁梧的追债者站守,双手抱胸,目光直逼着他。

  不到半个小时,孙某的镇定消失了,目光开始飘移,紧接着低着头,变得一言不发。

  孙某试图站起来,追债公司的人立刻大喝一声:“坐下!”孙某哆嗦了一下,头都不敢抬,顺从地坐了下来。

  后来,拖了三年多的八十余万元欠账,签了还款协议。这八十余万欠账,在债主找追债公司前,已经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都一直拿孙某没有办法。

  不久前,四川省都江堰市法院公布了一组数字,近两年来该院审理的31起非法拘禁案中,20起与讨债直接相关,其他11起也与债务纠纷有关联,这些案件中大多有社会人员参加,其中不排除有专门替人讨债的。

  该院一位法官说,由于社会人员的参与,很多讨债案件都伴有殴打、恐吓、持刀威胁受害人的情况,甚至有的导致债务人轻伤,最为严重的还导致债务人跳楼自杀。

  编辑手记

  一个新行业的出现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要看其存在的依据。如果一个新行业能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社会福祉,则无疑是积极的;如果一个行业是社会不正常现象产生的结果,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那么,就不能将其当做积极事物来肯定。

  讨债公司并不合法,却依然生意盈门,是不是也说明,当今社会欠债不还的事太多,社会诚信存在危机呢?讨债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也是社会诚信度的一杆标尺,是市场交易的一项高额成本。

  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就像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身份证”。然而,在我国,这方面的建设虽然已经起步,却往往流于形式。

  观点碰撞

  民间讨债人行为会产生怎样后果

  尽管职业讨债人所用的方式不为法律所认可,尽管他们的讨债方式有些涉嫌违法,但是这种民间讨债机构还是颇受一些债权人的欢迎。也正因如此,甘愿顶着违法的雷也要试水者,大有人在,这就造成这类公司鱼龙混杂。

  沈鸫鸣的“讨债公司”设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居民区里,是记者所见五六家同类公司中让人印象比较深刻的:一面墙上贴着员工守则,内容包括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不许透露委托人隐私,不许敲诈勒索债务人;另一面墙上贴着调查员榜,上面显示他们有的曾是职业打假人,有的是政法专业本科毕业生或体育院校毕业生。

  在清欠债务上,私人讨债者跟法院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讨债公司对社会法制建设是有益还是有害?自从讨债公司产生那天起,围绕这两个问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问题提给沈鸫鸣后,他沉吟片刻答道:“很多客户在法院赢了官司,但法院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他们只有求助于我们。债务当然主要靠法院去清偿,但法院有时候人手不够。我认为我们对社会是有用的,我们在帮忙化解矛盾。”

  可能冲击司法权威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戴锐却没有沈鸫鸣这么乐观,他认为,讨债公司的存在对司法权威很可能是一种冲击。

  当法院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或者执行无效果的话,人们去选择讨债公司的方式解决,如果讨债公司采取非法的方式,如暴力、非法拘禁等,而被人们认为很有效的话,人们索性就不寻求法律的保护、不诉之于法院,最后必然损害司法权威。戴锐说:“私力救济应该是有界定的,如果完全依靠私力救济很可能回归到不尊重法律、漠视公力救济的时代,如果人人不通过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去讨债,必然会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违法活动不得从事

  据了解,1995年,有关机关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是在有些讨债公司借助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使用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的背景下出台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认为,将来应该让潜伏在市场下的“讨债公司”浮出水面,但应该严加规范。当然,名称上可以是商业催款咨询公司,他们的业务可以是代理一方当事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对债务人发催收函,作为代理人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债权人也可以把债权转让给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由他们来行使债权。

  “对于这类公司应该采取疏的方式而不是堵的方式,既反对放任不管,也反对一棒子打死。”刘俊海说,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的行为如何规范应该进一步探讨,也可以举行专门的听证会,但可以明确的是,禁止侵害其他人(包括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律师的活动有交叉,如发催收函、代理仲裁或者诉讼,但同时也会存在某种程度的竞争关系,进而使得债权纠纷有了更多的解决方式。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的“讨债”活动属于私力救济,以契约自由为基础,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是并行不悖的,如果协商不成,这些管理咨询公司依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活动,寻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胜诉判决书和裁决书的执行也要依靠法院的执行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