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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缓刑"、"赦免原罪"和"废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48 浙江在线

  对反腐败,中国的最高层领导经常发出最为严厉惩处声音,领导并制定反腐败政策的中纪委发布的各项文件总是能恰到好处地把握着反腐败斗争的“命脉”,而中国的《刑法》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亦不能不说严厉,而且在广大人民群众还时不时地爆发出一股股反腐败吼声……但是,反腐败形势虽然一天天向着人民希望的方向发展,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仍然只是在艰难地前进,各省市反腐败的形势依然是很不平衡。

  什么原因?主要还是“中间梗阻”比较厉害,有时中南海的决策居然出不了中南海,这种“贯彻危机”尽管看不见却处处能让人们感觉得到,尽管不是“刀光剑影”但在有的地方却是“寒气逼人”,尽管其包藏着一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所说出的话却是最时尚的……

  应该说,这股“中间梗阻”的力量是很大很大的,而且在有意无意地、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反腐败的进程。

  譬如说,当今贪官的“高缓刑率”问题就相当突出。《检察日报》的报道:自2003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察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和免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78%递增至2005年的66,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刑、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另外,对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腐败分子很少判处死刑,多是死缓……对腐败官员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宽大关怀”?原因自然很复杂,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这是中国传统的“官本位”因素在隐隐起作用,是“刑不上大夫”陋习的另一种表现;(二)这是当今地方上反腐败斗争被“摆平”、“搞掂”的另一种表现,尽管腐败罪名不能免,然而其“牢狱之灾”却可以消;(三)这是在一些地方对腐败分子不彻底交待的“特殊奖励”:只要你守住“底线”,我就可以用绥刑来“宽大处理”,来奖励。

  当然,对一些“理论家”来说是很容易找得出最时尚的理由:这种“高缓刑率”是“判刑的人性化”的要求,是一种世界潮流的表现,他们甚至反问:“对贪官为什么就不能缓刑呢?”说得对不对呢?我看有一点问题:若是对所有犯罪者都实施“判刑的人性化”,我倒是没有什么意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然而将“判刑的人性化”只是恩赐于特定的“官群”就有很大的问题了,应该说是“官场特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其实,从反腐败斗争开展到现在,对腐败分子的一股绥靖主义的思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譬如,有一段时间我们的社会就热炒过对“腐败原罪”的“赦免”问题,有的反腐败专家提出的“反腐败特别行动”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给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对不对?实是一种荒谬论。从本质上说,对腐败“原罪”的“赦免”是以“藐视”现行法律为基本特点的,是让腐败了的干部享受“一般人享受还到的、特殊的法外豁免权”。其实无论是历史的经验或是现实腐败的发展都证明,光靠“一纸通告”来反腐败是解决不了腐败问题的,提出这样问题的人实在是有点太乌托邦的了。

  再如,“废除死刑”的确是世界文明发展的一个潮流,我们当然要与它接轨。但得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刑事犯罪或腐败犯罪的势头是不是得到了根本遏制?若是没有,那么,它就根本没有废除的条件;(二)“废除死刑”应该是针对所有人群的犯罪分子的而不是只对腐败分子的宽大;(三)“废除死刑”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对此要有一个过程;(四)“死刑”能不能“废除”还取决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处于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中国社会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更何况目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制度,何必对贪官的死刑废除问题上那样“心急”?

作者: 邵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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