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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重点班须配套措施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李克杰

  取消重点班,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亮点之一,倍受社会期待。然而,据《兰州晨报》报道,已于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没有让盛行兰州校园的重点班刹车,与以前不同的是,各学校的做法更加隐蔽。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在这部法律修订过程中,就有人提醒防止重点班改头换面继续存在。果然不出所料,新法的实施并没有使重点班真正消失,不过是由公开转入“地下”。

  新《义务教育法》遭遇学校的叫板,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挑战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笔者认为,重点班有禁不止,集中反映出多方面的问题,既有法律本身的不足,也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还有学校家长认识的偏差。它说明杜绝重点班仅靠几个法律条文是不够的,也说明重点班是由许多深层问题造成,必须配套制度和切实解决相关问题后才能达到根治目的。

  为什么重点班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原因在于它背后仍然存在深厚的制度性和观念性土壤。一些中学校长说得好,在目前初中教育都围绕中考“指挥棒”转的情况下,学校采取分班教学是追求升学率制度下的必然产物。这说明不科学的考试选拔制度和不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让学校不得不、也不敢不划分重点班,因为重点班是学校名誉、校长业绩乃至学校地位的重要资本,放弃重点班就等于放弃了名誉、业绩和地位。

  另外,重点班还可以给学校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为重点班提升的升学率是家长择校的主要标准,而择校生越多就意味着学校的额外经济收入越多,既可以筹集资金加快学校建设,还可以提高教职工福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缺陷——它只明确规定“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其他种类的分班是否在禁止之列并不是十分明确。单从字面理解的话,这个条文很容易被规避,事实上各地的变相重点班的划分都是以“实验班”或其他名义进行的。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分班都被赋予“因材施教”的名义。当然,从立法精神看,意在禁止任何以区别对待为目的的分班,目的是促进有教无类、一视同仁。这样就出现了字面含义与立法精神的不一致,因此要全面到位地贯彻落实这个法律条文,尚需进一步的法律解释配套实施。

  社会需求也是重点班有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重点班在家长中有很大的市场。显然,如果没有教育考试制度的有效改革,消除重点班就缺乏群众基础,必然加大执法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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