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大开除作弊学生决定被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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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07 南方新闻网 |
中央民大开除作弊学生决定被撤 北京市教委认为“学生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校方称未接到正式通知不予评论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一事有了新进展。日前,北京市教委以“学生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为由,做出了一份《学生申诉处理决 定书》。该决定书表示,将撤销民大开除学生的决定。校方:开听证会后坚持开除学生 前日,记者在被民大开除学生的代理人北大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处看到了由北京市教委下发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这份盖有北京市教委公章的决定书落款日期为今年的9月8日,其中表示,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对其学生开除学籍的决定。 今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有10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民大开除,至今仍有四名学生坚持申诉。他们认为自己的作弊行为虽然有错,但不足以构成被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且民大校方也没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开除学生之前举行听证会。 在这些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诉后,北京市教委今年2月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重新处理。今年4月,民大在履行听证程序后,仍坚持开除这些学生。这四名学生仍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再次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 教委:学生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 据悉,民大开除这些学生的理由是《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 在该规定中,包括在考场内的左顾右盼等行为都一律作为考试作弊行为,且规定的11项作弊行为一旦确认,将“一律开除学籍”。 该决定书中说,依法设立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在校学生在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规范性文件恰当,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决定书还认为,民大这些学生的行为并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不适当。 民大学生处处长韩国纲表示,虽然他已经听别人说到了这个决定书的内容,但自己尚未得到正式的书面决定书,目前尚不适合就此事发表意见。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