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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管住管好“地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23 解放日报

  

要管住管好“地根”

  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管住管好“地根”。

  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是新时期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文件,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正确认识土地管理工作形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土资源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运用土地政策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强化土地规划计划管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重视解决农村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成效明显;实施“金土工程”和“科技兴地”战略,基础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形势很好,国土资源部门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但应清醒看到,土地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当前在宏观层面表现突出的许多现实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经济增长中的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正在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就土地管理工作而言,中央提出的严而又严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没得到真正落实,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在一些地方未能充分发挥。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今年又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违法用地严重,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主要方式是“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影响了调控的实际效果。二是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过度扩张、重复建设。三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有些地方未能有效落实,加上土地出让收支不够透明,使用不尽合理,影响了社会稳定。四是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问题。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知》起草的指导原则

  《通知》起草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着重从利益机制和法制方面解决当前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两条原则:一是注重措施的及时有效,二是突出措施的针对性。力求消除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经济动因,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7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当前的经济形势,明确了加强土地调控的原则和措施。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通知》。8月13日至14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研究完善和贯彻落实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曾培炎副总理对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土地管理的责任在地方政府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件明确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通知》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

  一是完善了责任内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二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了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了审批方式,简化了审批程序,也强化了地方的责任。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上的改革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制,《通知》明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同时,强调“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这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又一重大改革,具体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计划管理思路和观念发生转变。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经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而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从而实现对所有用地的计划控制,以扭转只管住审批“闸门”,而审批以外的超计划用地大量存在的局面。

  二是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逐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的职能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逐步转向同时服务于综合的宏观调控,为此,在现有计划指标基础上,补充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除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转用外,将非农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统一纳入计划管理,以实现对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增强土地计划的整体调控作用。

  三是计划执行监管和考核得到进一步强化。一方面,要加强土地统计监测,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规划和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另一方面,将各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下一步,将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计划管理改革的具体操作措施,抓紧修订《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调整

  《通知》调整了原来由国务院分批次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方式,将过去的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改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但城市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仍需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作这样的调整,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使省级人民政府能真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起责任来,有利于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二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责任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有利于发挥省级人民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职能。三是可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四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中央部门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到事后监管上,加强和改善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根据《通知》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为什么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多年来,土地违法量大面广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有效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度。为此,《通知》明确要求,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知》还对哪些问题需要向政府问责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精神,问责主要是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通知》明确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为保证把国家关于实行问责制的要求落到实处,《通知》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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