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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民主政治拓展的两大空间(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47 东方网

  景蔚作品集选举、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选举、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民主政治运作范式发展的趋势。

  民主,简言之,庶民之主宰。即统治阶级中的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民主政

治推进中,人们逐步创造出一些有效的形式,选举、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就是两种重要的形式。

  选举在原始部落中就出现,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就描写过在决定族长的继承人时,易洛魁人需要由部落的成年男女对两个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中国古代选举是指举士举官而言,有“荐举”和“科举”,实行的是少数人通过一定程序,在多数人中选举出士和官。西方的选举都是多数人通过一定程序,挑选公职人员或领导群体的方法。这样,选举就成为多数人对公权行使者的一种权力委托。与此同时,在决定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事项时,管理者们的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就成为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在选举、投票的民主方式实施时,只有“赞成”、“反对”、“弃权”的选择,唱票时,人们才会知道结果,投票者没有三者以外的选择和妥协。可以说,这种民主形式是投票者各自意志的表达,然后是各种意志的“博弈”过程。选举民主成为代议制民主的主要方式,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了。

  随着民主政治的进展,各国的选举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人们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选举有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多数选举制、代表比例选举制、一轮选举制、两轮选举制,还有选举方式方面的简单多数制、绝对多数制、比例代表制、混合制等,选举过程中有选区的组织、选举的举行、选举的方式、选举的计票、选举结果的确定等诸多环节的各类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人们将选举、投票民主的制度设计,进行得越来越讲究,越来越精致。我国受封建影响深厚,选举、投票民主的发育是不够的,建国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我国人民已经有了参加代议制民主生活的实践,公民直接选举县以下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省市自治区和国家的人大代表。当然,选举民主中并不与协商民主完全隔绝,选举的制度安排中,有协商的成分。比如议员、人大代表、美国的选举人团的比例结构的确定,并不是人数多少的原则确定的,有地区因素、民族因素、军队因素、特殊利益集团因素等。

  除选举方式用投票进行外,代议制的被委托人在行使公权的运作时,也常常采取投票的方式。投票方式的主要特征是投票人本人的政治偏好的坚持和表达,由投票结果显示各个投票人意志的“博弈”后的决策或政治观点的认定。投票民主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其不足的一面,少数人表达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而大多数人的意见可能并不正确,但投票的“博弈”不管这种正义。于是,人们开始以协商的方式作出决策前的沟通和交流,以致双方的政治偏好产生适当的妥协、转移和让步,出现意见的沟通、交流和融通,以作出更为恰当的决策。这个过程中,增加了双方的互动和相互理解,增加了决策的理性成分。相反,倘若缺少了协商的环节,只靠投票来博弈,就少了偏好的转移和修正,缺少了妥协和融通。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对协商民主作了详细的论述。当代的美国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德国的于根·哈贝马斯都是协商民主的主推者。学者们认为,协商民主是通过更多人的平等的、公开讨论做出决策的民主体制,更具有现代性。通过协商的决策更具有合法性。而且,学者将协商民主当做一种治理形式,这种治理形式的前提是承认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承认社会的分歧和差异,由此,通过对话、沟通,尊重理性,形成共识,从而回应多元文化现实。

  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形式,又是一种现代理念。它融合了民主政治的多个要素——多样性、合法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等。多样性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多样性赋予协商民主以动力。合法性是协商民主的目的,即通过参与、讨论、对话,通过参与者的偏好转换、观点的重新认定,形成共同的遵守的决策,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程序性是它的要求,即协商民主必须经由一种规范性的要求,通过具体环节、机制的设计,来规范公民参与、讨论和对话。协商的本质是要求协商过程必须公开,公共讨论的主题、内容,参与者的偏好与利益倾向,以及通过讨论之后的观点意见的适当转向,各种涉及形成共识和决策的信息等,都是公开的。协商政治又要求参与的平等,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没有参与,所有的协商就无从谈起,协商要求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政策过程。

  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世界一些有识人士认为,协商政治越来越显示其优越性的一面。

  第一,协商民主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在协商过程中,人们能够理解其他公民的思想与经验形式的内在逻辑,学会理解并尊重他们,因为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每个公民都可能存在着差异性。通过充分了解其与众不同的人性、其道德信念等,人们就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其期望、关怀与需要。在学会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还能够培养公民节制自身需求的能力。也就是说,在参与政治活动中,公民会发现,如果妥协源自对他人需求和道德责任的真正理解,而不是源自被迫妥协的感觉,那么,在节制自身政策需求的同时,保持自己的道德完整性和信念是可能的。因为妥协是协商民主,包括政治谈判所必需的。所以,关键的问题是怎样实现妥协,即妥协的动力是什么,它怎样影响未来对对话与合作的期望,以及它怎样改变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理解。由于参与协商的人能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不是强迫遵守那些无法了解的、与我们相疏离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观念,就能够培养人们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意愿。

  第二,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看到个人行为与较大共同体利益之间的联系。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因为个人自由和自治是自由社会的核心要素,所以,尊重、理解对共同体生活普遍关怀的需求是对自由民主加以平衡的需要。缺少这种平衡关系,自由民主就存在着被试图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福利而不考虑后果的狭隘个人主义削弱的危险。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的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

  第三,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公民要有健康和公共生活,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当一个社会具有不同文化间歧视和压制时,或者历史所形成的这种影响仍然存在时,具有冲突历史的团体、群体理解另外其他团体、群体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就很有必要。否则,一旦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上出现分歧,不同文化间的紧张和冲突就可能被激化。传统上边缘化的或受压制团体、全体的成员,就会感到自己仍被当作是低等公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不被大多数所关心。另一方面,多数的成员可能会被曲解。通过公开检视歧视和压制对现存问题的影响,公共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加强了协商民主的发展,社会各层次的群体、公民与政府之间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

  政治学者俞可平认为,协商政治超越西方经典的三个理论,一是超越代议民主,超越多数民主(即一人一票原则,票决定决策),超越远程民主(现代网络发展以后,以网上点击投票来判断是非),在西方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远程民主已经相当发达的情况下,目前出现的协商民主,很可能代表了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趋势,一个阶段。

  协商政治在中国文化中有其传统,古代的说客,在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周旋和沟通;中华民族“和合文化”的印记,都体现着协商的传统。在中国革命的历史中,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胆肝相照、荣辱与共,更有着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党中央又提出,在民主政治建设中,要发展选举、投票和协商的两种民主形式,这体现了我们党顺应世界文明进展的趋势,大胆吸取人类文明的成果,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发展的路子来。


作者:周锦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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