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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施农药须设警示标志 农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市民可上网提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实习生/仇梅英)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向市民征集意见,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gzlo.gov.cn)提出意见或建议。《规定》提出,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或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根据《规定》,在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

标志。农药使用者要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盛放农药的包装物品应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或者随意丢弃。

  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农药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建立农药经营账册,账册应保存3年以上,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营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产品标签。

  《规定》同时指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并发布农药残留检测公告。农药残留监督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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