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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登记证18日起更换 旧证明年起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根据昨天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公告,2006年9月18日至12月底,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必须进行统一更换,旧税务登记证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失效。该局表示,此次换证的范围涉及全市各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共30多万户,纳税人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要求到各登记受理点办理换证手续。

  据了解,此次换证范围包括: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市地税局称,纳税人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所需证件、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一般可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单到原受理点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详情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阅换证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和换证相关信息。

  据悉,此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收取工本费用:税务登记证正本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套为3元/本,除正本和副本内芯必须更换外,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更换副本封套。但根据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等5类纳税人在换证时,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免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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