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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情骂俏”算不算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49 四川新闻网

  “打情骂俏”算不算性骚扰这个话题,近期不断见有报端,但观点却不尽相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各种说法看似都有道理,其实很多的文章并没有完全弄明白什么是性骚扰,什么又是“打情骂俏”,笔者就这个话题谈谈我的观点,以求得与你共同商榷的目的。

  我国从去年6月份开始在人大审议,在今年2月7号正式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一次把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写进了法律条文里。《妇女权益保护法》里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规定的针对性不言而喻的。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之上,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通过立法禁止性骚扰这一棘手问题,的确是件值得庆幸的事,但很多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应该把性骚扰限定在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而女性对男性同样存在着性骚扰问题,比方说在公共场所,对于那些过度暴露,或通过带有某些色情语言对男性主动发起“攻击”的女性行为,这种行为同样视为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所以性骚扰这一立法概念,不能只是针对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问题,同样应该涵盖女性。

  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但对性骚扰规定的保护对象确定为女性,同时对于那些男女同事或上下级之间,以及两性朋友之间的相互“打情骂俏”是否视为性骚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属于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而什么情况又不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特别是男女之间的相互“打情骂俏”如何来鉴定它的性质,实在是颇为费解的事情。

  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在很多的场合大量存在着“打情骂俏”的情况,如果把“打情骂俏”也视为是一种性骚扰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会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呢?这确实是件值得全社会商榷的问题。

  有人说男女之间的适度“打情骂俏”能够增进生活及工作乐趣,这叫做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吧。这话我虽然不敢苟同,但也不无道理,如果把男女之间的“打情骂俏”也视为男性对女方的一种性骚扰,是否对男方有显不公平?

  无独有偶,自我国立法禁止性骚扰颁布以来,第一例告状性骚扰案例被搬上了法庭。在今年2月8号的《重庆晚报》报道,重庆某学校的一名女教师告状校长对她进行了性骚扰,理由是女教师多次收到校长发给自己的“淫秽”短信,最后这位女教师把她的校长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令校长向她赔礼道歉,并按相关法律来惩处。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感到很棘手,法院从电信部门提取的两人互相发送的几十条短信中发现,说是校长对女教师进行了性骚扰,倒不如说是男女之间的一种“打情骂俏”更确切。法官发现,其中校长在给女教师发送的短信中说“好陪吃陪睡呀”“我需要你”。就在相对应的女方给校长发的短信中这位女教师回应道“老兄呀,我那次写的申请只是个形式上过一下而已,下期你会在你的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就是我的满足”等回复短信内容。

  从这些短信内容中看出,女教师回复的短信内容不仅暧昧,而且还显示出心照不宣的默契。针对两人的短信内容不难看出,这位校长和女教师之间的短信来往纯粹是“打情骂俏”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定性为性骚扰实属是对男方的不公平的待遇。

  最后法院经过仔细认真的审理,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驳回了这位女教师的诉讼请求。这位女教师告状校长对她进行性骚扰不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自己的那点秘密却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实在是做了一件“丢了夫人又损兵”的傻事。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不得对女性进行性骚扰,但是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这类案例中,看重的还是“性骚扰”发生的场合,地点,以及双方是否同时存在“打情骂俏”的情况,如果属于男女之间的“打情骂俏”就不属于性骚扰,更不能判男方有罪。

  笔者看了这个结果,很支持法院的判决,笔者认为,性骚扰同样面临着类似于“强奸与通奸”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处理“强奸与通奸”的案例中,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强奸”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强迫行为,而“通奸”则是一种男女自愿的性行为。

  同理,男女之间的“打情骂俏”同样也是个“互惠互利”行为,如果把这一行为任意定性为是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势必有失法律的公正性,也助长了某些女性滥用法律授予的权利,来攻击那些自认为对她不利的男人,更有甚者,某些女性借机跟掌握一定权力的男性“打情骂俏”来达到拉拢和腐化领导干部的目,一旦目的达不到,便会控告对方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必然导致领导干部在威胁之下乱用职权,进行着肮脏的权色交易,如此下来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会更加猖獗,人际关系会更多了一层诡秘的色彩,不利于创建更加融洽的人际关系和和谐的社会氛围,更是对法律的一种贬损。

  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带有标志性的意义,它为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关于性骚扰的鉴定问题作了最好的注解。

  作者:泉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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