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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车主怒索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夏雄

  本报9月11日讯行人横过马路,与正常行进的汽车相撞,汽车行人双双“受伤”。事故发生后,汽车主人向行人要求赔偿修车费。此事已进入诉讼调解阶段,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车主将向法院起诉。车告人适用民法还是交通法?生命权与通行权孰重孰轻?这起特殊的“车告人”案虽尚未上法庭,但已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

  行人违章引发车祸

  事发2005年10月,长沙市民肖某驾驶汽车从芙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人周某突然在机动车道上横跨马路,与正常行进的肖某的汽车撞了个“满怀”,周某双脚、双手被撞骨折,车辆多处受损,肖某后来支付了19731元修车费。

  交警随即赶赴事故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图,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对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结果认定,周某进入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需对事故负全责。

  车主一怒索赔2万

  “我按规则好好地跑着,你偏要来横穿马路,现在我的车坏了,难道得我自己来修,自己倒霉不成?”车主肖某一气之下,向行人周某提出索赔,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2万元,并表示,如果不赔,就向法院起诉。

  “我被车撞了,还要赔修车钱,这样的事情真是冤枉。”被撞的周某说,人在车面前永远是弱势的一方,即便他该负全责,但他现在已是自身难保,人还躺在医院里,从情的角度上,他认为,对方也应该考虑赔偿自己一定的医疗费。

  到底应该谁向谁支付赔偿?此案适用什么法律?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认为,自己是无过错一方,车辆受损,按照民法通则中财物受损“谁侵犯谁赔偿”的有关规定,被告方理应作出赔付。而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车撞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应适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遗憾的是,车主并没有购买交强险。

  司机行人各执一词

  今天下午,记者来到长沙市五一大道,就此案例采访了部分司机和行人。“你瞧,不走人行道,随意横穿马路的情况比比皆是。”长沙司机李先生气愤地说,“司机没有违章啊,他没有过错,谁来对车损负责?谁有过错谁负责,这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行人要赔偿,才能让那些违章者记住这个教训。”

  另一名车主表示,从交通安全法层面讲,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从许多方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免责。但是这并不是表明,行人可以免于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人的看法普遍与车主不同,一位姓周的女士说:“人与车相比,谁强谁弱?作为强势的汽车车主一方,没有人员受伤,周某却撞折了四肢,从情的角度,我认为车主没有必要索赔。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强者应为弱者着想。”

  □律师观点

  生命权高于通行权

  朱珍华(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

  此外,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些条文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生命权高于通行权,这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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