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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向党报告”交白卷,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2:00 光明网
倪洋军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会议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的精神。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8月30日新华网)

  其实,我党对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申报早有规定。1995年中共中央就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1997年,中共中共和国务院再次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该项规定在申报内容和执行环节方面存在漏洞开始显现,一些领导干部在个人重大事项上屡屡出现腐败问题。这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06年8月29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十年前的规定再次研究,将必然会对现行申报制度进行修改,以适应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我党执政能力的考验。但是,规定研究了那么多年,仍然有那么多的“问题官员”向党交白卷,仍然没有阻止过腐败的屡屡发生。这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一是官员报告不实。领导干部向党报告个人事项,内容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有待整改的问题。但是,对于那些触及“灵魂”、涉及“隐私”的事项,有几个愿意和敢于向组织上报告的呢?恐怕即使报告了,也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小项,这就使得《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摆设。还有一些领导干部虽然存在着诸如大操大办婚丧喜宴、包养情妇以及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等情况,但是却长期隐瞒,向党交白卷,而不以为然。只有东窗事发,到了法庭上,才不得不“报告”。

  二是上级反馈不够。按理,领导干部向党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之后,作为上级党组织应该进行认真的查核并进行及时的反馈,以对领导干部个人身上存在的一些苗头性问题进行预警并促其整改。但是,在这一点上,作为党组织,的确是做得不够或者是不到位的。领导干部交来的很多报告大多被扔在了一边或者被束之高阁,并没有向同级党组织反馈和向群众公开。这就进一步助长了很多领导干部认为报告不报告无所谓,甚至有的还由秘书代劳,自己署上“大名”即告了事。

  三是制度监督不力。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如果失去了监督,都将成为“一纸空文”;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如果失去监督,也将使权力不再受制度的约束。而长期以来的官僚作风、官本思想,已经让很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变了味,甚至成为了领导干部用来包装自己的“金娄玉衣”或标榜自己的“金字招牌”,而自己却在“金玉”的掩饰下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当然,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总有一天是会大白于天下的。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在党性原则面前,领导干部没有所谓的“个人隐私”。但是,要想使所报告的事项客观、真实,除了党性保证外,更要有机制和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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