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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各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3:29 中国新闻网

  

卫生部要求各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查

  资料图片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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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2日电 卫生部消息,卫生部9月12日在京召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宣贯会议。会议要求要求各地结合宣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开展一次检查,进一步规范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该《办法》规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办法》明确划分了技术评价和行政审批的责任。评价机构初步完成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全面承担评价技术责任。行政机关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规范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并依据技术评价结论进行行政审批。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权限下移,规定除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外,投资额不足50亿元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职能审批。

  会议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宣贯活动。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加强各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地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规范和程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认真学习《办法》,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技术机构要检查其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建设单位要检查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了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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