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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争议声中推广电脑量刑 刑期有望精确到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3:56 中国新闻网

  从2003年开始试验的软件量刑,将随着在山东全省推广,而颠覆传统的“估堆量刑”模式。“这是昨天山东省高院一位副院长对我说的。”9月8日,淄博市中院院长林春明向记者透露了这个消息。

  尽管不少媒体仍在讨论软件量刑如同历史上把选拔官员的权力交给竹签的“掣签法”一样糟糕,但软件量刑却得到了不少专家与法官的支持。

  传统量刑先天不足

  2003年12月22日,刘涌看起来有了转机的命运走到了尽头。4天前,最高法院对案件提审,这一天宣判的几小时后,他就被执行了死刑。

  刘涌案激发了全国民众对刑法量刑的好奇心,关于是否应该判处刘死刑的争论持久不息。刘涌是一个典型的量刑争议案例:对案件事实与定性不存在争议,但量刑却发生了重大分歧。

  在之前的报道中,软件量刑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甚至在一些报道中还与“电脑审判”画上了等号,“严格说来,不应该叫做电脑量刑,而是规范化量刑。”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说,“电脑只是计算工具,量刑计算规则的改变才是重点。”

  与中国的所有刑庭法官一样,副庭长赵成刚在软件量刑出现之前,用传统的“估堆”量刑:“查明事实,合议庭定性后,由老成员介绍这类案件以前如何判的,拿出主导意见,合议庭通过后就成为判决结果,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估堆”量刑,是否“估”得正确,需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标准。这就是科学量刑的“计算方法”,如无此前提“估堆”量刑即便估准了,那也是一种偶然性。

  淄川区法院编撰的《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是一套精确的量刑“计算方法”。

  以前要一周,现在几分钟

  《细则》执笔人袁涛打开电脑,演示了软件量刑的过程。全部过程只用了几分钟,但《细则》计算标准的制定却用了两年半。

  2003年,淄川区法院成立量刑规范化课题小组,每人负责几个罪名,把审判过的1300余起刑事案件进行对比,2004年1月制定了《细则》第一稿,可以计算11类案件的量刑数值。2个月后,淄博当地一家电脑公司开发出相应软件,“量刑软件”第一次出现。2004年10月,《细则》第二稿出台,适用罪名扩大到100个,2005年《细则》第三稿制定完毕,其中不仅参考了淄川区法院审理的2050个案件,还包括了全国的5000个案件。今年3月,淄川区法院与北京一软件公司共同开发的“量刑软件”第二个版本面世。

  “我们制订《细则》非常慎重,参考了很多案例,反复修改了五六十次。”王红梅说,由于淄川区法院“只是一个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较简单”,无期徒刑、死刑等重罪的量刑没有被涵盖在《细则》中。“以前量刑一般需要一周,现在只用几分钟”。

  电脑量刑全过程

  案例: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以上事实经庭审查明后,进入量刑环节。

  2、启动软件,选择了故意伤害罪,输入“致一人轻伤”,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输入“十级伤残”,出现“增加刑期3个月”,据此确定“基准刑”为9个月徒刑。

  3、选择“在传讯前自首”和“主动全部赔偿”“浮动刑”情节,电脑显示各“减基准刑20%”,减去的“基准刑”为3.6个月。

  4、“基准刑”减掉“浮动刑”,得出“量化刑”为5.4个月,根据量刑细则规定的四舍五入原则,最后得出此案“量化刑”:5个月拘役。

  5、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还有余地,考虑到被告用刀伤人,性质较恶劣,最终裁判“宣告刑”为6个月拘役。

  要把刑期精确到天

  我国刑事判决的量刑单位一般是“半年”,这意味着每一个犯人的服刑期比实际法律规定总有几个月的“误差”。淄川区法院《细则》执笔人袁涛说,“这是一种合法的‘不公平’。量刑偏差不仅是中国法官们的一道难题,也是世界司法界的一道难题。”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和法官实际上享有非常宽泛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三年到十年的幅度和“从重”的标准虽然有司法解释以界定,但仍然过于笼统。

  淄川区法院常拿《细则》与《美国量刑指南》相比,“目的一样,都是为了规范量刑”。

  《细则》具体规定了四十多种可增减刑期的情节类型,例如刑法规定累犯应从重量刑,但没有具体指标,《细则》则把累犯分成“1年内又犯罪的”,“2年内又犯罪的”,“3至5年内又犯罪”的三等,每等增加三分之一幅度的刑期。同样,自首也被分成七种不同类型,每种类型对应固定的减刑比例。

  “软件量刑也并没有彻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王红梅介绍,在软件严格的量化计算外,法官拥有6个月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软件计算的刑期不全面,还可以由合议庭修改。在审结的2000多个案件中,只有二十多件被修改。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量化参考刑为2年8个月,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等较为严重等,合议庭调整后改为3年。

  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刑期的计算单位已经具体到了“月”。“我们的目标是把量刑从‘月’精确到‘天’。”王红梅颇为自豪,《细则》不仅更精确,而且更规范,“只要事实一样,法官量刑的结果就不会相差很大”。

  一场革命?

  尽管淄川法院一再申明,软件量刑的初衷是规范量刑,“与防止司法腐败无关”,但还是引起了人们众多的联想。

  学者吴思的《潜规则》里写了两个故事,明万历年间吏部尚书孙丕扬创建的“掣签法”与北魏崔亮创始的“论资排辈制度”,都是为了遏止个人营私,而主动放弃自己手里任命干部的权力,把选贤任能的职责交给了“抽签”和“当官的年头”。

  “量刑软件”有“竹签”的影子吗?法官放弃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只保留极小的一部分(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把履行公正的义务交给软件,于是那些营私的法官也失去了作弊的空间。

  “规范化量刑”最早的提倡者———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建东介绍,最初制定《细则》,并没有想到运用电脑计算,目的仍是把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3至7年有期徒刑”,细化到具体的三年、四年、五年……《细则》第一稿出台后,淄博中院院长林春明才批示运用电脑来计算。

  “我不怀疑,‘量刑软件’绝对是对中国司法的一个推动。”王建东说,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而农村、山区例如山东的鲁西南、鲁西北地区,法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滥用,量刑软件“实质上还是用制度约束人”。

  对“量刑软件”的另一种误解是把它等同于“电脑审判”。虽然淄川区法院的“量刑软件”只是依据《细则》的计算工具,但在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确实一直在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也认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我们必须承认,钢铁之躯的机器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生活,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正像计算机录取增强了高考招生的公正性、电子监视器提高了纠正行车违章的公正性一样,智能法律系统在庭审中的运用有可能减少某些徇私舞弊现象。”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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