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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作证一审打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0:45 东南快报

  三人合伙经营标刻工作室,半年后协商退伙时,一合伙人陈先生要求退还合伙投资,遭到拒绝后,把其余两同伴告上法庭。

  因为当初没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签收任何一个合伙人合伙款项字据,陈先生便把私自录下的和同伴的电话录音作为呈堂证供。

  厦门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的录音行为,是证据保全方式之一,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故具有合法性。庭审质证中,被告曾先生和张先生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法院认为录音内容证实陈先生有履行出资义务,较符生活常情。

  法院因此于近日一审判决曾先生、张先生支付陈先生退伙款项63493元。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心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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