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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IPO询价新规拒绝随意报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38 新京报

  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由主承销商选择初步询价对象,能够对没有申购意愿的机构随意报价和不参加初步询价却参与网下申购的“搭便车”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程序将作出重大调整,在进一步规范询价机制的基础上,整个证券发行过程将明显缩短。

  自200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以来,股票发行的定价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现了由原来的行政主导定价向市场主体主导定价的转变,在IPO定价上赋予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话语权,完善了股票市场定价体系。而随着股改的推进和《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随着市场融资功能的恢复,现行的询价制度已经到了要调整的时候了。

  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中小企业发行股票一般没有严格的询价过程,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实行定价发行的情况较多。我国市场实施询价制度以来,中小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环节最为重要,价格区间一旦确定,发行的最高价就被确定。目前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无一例外均以价格上限发行,累计投标的询价过程意义不大。考虑到我国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既简化了中小企业板IPO的手续,又规范了主板市场IPO程序。

  按现行规定,网上申购需在网下定价及配售之后进行。

  《管理办法》则对目前的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制度变为,通过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后,在机构进行累计投标的同时,公众投资者按照价格区间上限同时缴款申购。对于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的,其差价部分款项退还网上申购的公众投资者。这一制度安排与目前香港市场的公开发行流程相同,这将对于A股、H股同发的公司实现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非常重要。此外,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时进行,还使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改变目前机构资金可以在网下、网上重复使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的公平性。

  《管理办法》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由主承销商选择初步询价对象,以及确定价格区间后,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网下申购的做法,能够对没有申购意愿的机构随意报价和不参加初步询价却参与网下申购的“搭便车”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发行大盘股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并要求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有利于吸引长期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同时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稳定投资者预期,对大盘股实现平稳发行上市有重要作用。同时,为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保护投资者利益,引进了国际上通行的“绿鞋”机制,授予主承销商在发行后一段时间内稳定股价的合法手段。

  尽管《管理办法》相对于现行制度有了许多改进和规范,但是,新的IPO询价制度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

  □洪亮(中国银河证券高级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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