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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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40 新闻晨报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日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肖扬指出,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发布新闻时是代表法院在讲话,他们发布的每一个信息都是负责任的,都应该具有权威性。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明确新闻发言人,建立健全新闻宣传机构,配齐、配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应设专门的新闻宣传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新闻宣传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 肖扬表示,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他同时强调,高级法院在重大事项发布新闻前,应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发布口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全国法院的协调一致。地方法院发布的重大新闻,必要时也可商请中央新闻媒体及时转发。 他强调,对违反新闻纪律泄露国家机密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