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对刑讯逼供应全国普查(特别推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57 江南时报

  先设问一个问题:如果以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调查全国有多少案子是用刑讯逼供办成的,会是怎样的一个结果?

  一样是刑讯逼供,一样是受尽折磨,一样是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安徽居巢公安分局错误拘捕4名青少年学生,他们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还是未成年人,4人受尽刑讯逼供的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遭

遇了“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侦查人员轮番进行审讯,不让你有片刻休息,哪怕是合眼的机会;有的人还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或是双手整天都被铐在墙上。经过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见9月12日《江南时报》)。

  佘祥林“杀妻”冤案说起来是“上个世纪”的事了,可在该案震惊了整个中国之后,在21世纪的2005年9月,照样发生如此触目惊心的对未成年人的刑讯逼供大案,可见刑讯逼供是多么的根深蒂固。

  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宏观层面已经有了宪法的保障,但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司法保障依然薄弱。“刑讯逼供”就是神人共愤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因为它来自司法机关,动用的是司法资源和执法工具,但本来是守卫社会公平公正底线的公器,却制造了最可怖的人身戕害与社会不公。

  与中国古代的种种酷刑不一样,那时的车裂、凌迟什么的,是对认定有罪之人施行的刑罚,许多还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施行的;而现今公安办案操持的刑讯逼供,是“罪前行为”,为的是使你认罪。罪前之刑与罪后之罚,有着本质区别。而且刑讯逼供统统都是暗地里偷偷摸摸进行的,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他人”而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提高所谓的“破案率”,完成那“命案必破”的目标。

  从根源上看,种种刑讯逼供其实都是“制度性驱动”下的“制度性惩罚”,并不见得办案人员个个都乐意为之;可案子办不了,会有强大的制度性责任压力,所以宁可弄错也得把案子给“办”了。

  假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刑讯逼供”的办法来调查那些办案人员,估计十有八九都得“承认”自己使用了“刑讯逼供”——当然,这是一个悖论假设,我的正经建议是:希望监督部门进行一次针对刑讯逼供的全国普查。

  当代世界的法治文明早已告诉我们:“无罪推定”是天条;宁可漏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天网恢恢,宁漏勿错。否则,我们自己,我们的孩子,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刑讯、被逼供的人。只要刑讯逼供在中国大地存在一天,我们距离现代法治文明就还很远。

■江西 杨 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