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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受伤少年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5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李萍)2004年7月21日下午6时,安徽来锡的小胡(当时年仅16岁)乘坐其母梁某驾驶的三轮车在无锡新区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约克公司南门处,遇唐某驾驶的浦新公司半挂车从约克公司南门内驶出,三轮车躲避不及侧翻,小胡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唐某在交警来处理前将车倒退几米,导致现场变动,事故事实无法查证。小胡在事故中腿部和盆部骨折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小胡的父母靠养猪为

生,还有一个哥哥在读高中,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其家人在垫付了近3万元的医药费后,再也无力承担治疗费用。而肇事司机唐某和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浦新公司却拒绝调解,并拒绝支付任何治疗费用,导致小胡无钱继续治疗,被迫出院。

  8月4日,小胡的父亲找到无锡新区长江法律事务所,请求为小胡代理诉讼,该所的王宁馨主任了解了小胡的情况后,多次去实地调查取证,搜集客观事实材料,并查阅了大量有关法律规定和资料,在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掌握了充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代理小胡依法向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6月26日,新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小胡医疗费24025.36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566元、护理费2610元、误工费17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6年初,小胡伤情稳定后,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王宁馨继续代理小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对其伤势作出鉴定后判令被告上海浦新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小胡各项损失。经法医鉴定,小胡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新区法院再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胡各项费用51705.16元,二次判决共得到赔偿款85567.72元,小胡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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