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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诉讼收费三大缺陷亟待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5:39 新京报

  《检察日报》9月11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力的建议中明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和管理制度改革正在进行,草拟的办法中将现行的收费办法进行修改,修改涉及降低收费标准、限制收取项目、扩大救济范围等内容。这些内容都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诉讼,同时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为了减少财政负担、防止当事人滥起诉讼、制裁民事违法行为,1982年《民事诉讼

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沿用至今。收取诉讼费对人民法院的软、硬件建设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改善了人民法院审判环境。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可以概括为“贵”、“杂”和“存在制度缺陷”。

  诉讼费用仍偏高。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争议金额数按比例收取诉讼费,还没有采取很多国家实行的按件收取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一件争议在500万元的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98940元,执行中,人民法院还会收取名为“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数额不定,最终收取的费用可达总金额的3%—5%.如果争议金额为10万元,甚至可以达到10%.当然,由于案件经过的诉讼程序不同,有些费用不会实际收取,但整体来说诉讼费用仍偏高。

  其次是收费项目庞杂。除了上面提到的案件受理费等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还针对个别事项单独收费,例如评估费、拍卖费、勘验费等近二十项,种类繁多。其中有些费用实际上并非人民法院自己收取,而是由人民法院收取后转交相关单位或个人,例如评估费要给评估机构、证人出庭的交通费等要转交给证人等。但如此众多的收费项目的确影响到一些当事人正常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原本要提出的申请因费用问题而退步。另一方面,既然已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就应当首先用于支付这些费用,如果不足再进行收取。因为收取案件受理费,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

  现行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也会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如原告预交诉讼费制度规定原告起诉时要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只有人民法院向败诉方执行回款项后,才向胜诉的预交人退还诉讼费,或者由败诉方直接给付预交人。这样就将诉讼费的风险完全转嫁到了预交人。由于执行难的存在,往往使预交人连诉讼费都无法获得清偿,被舆论诟病为“花钱买白条”。另外在评估费、拍卖费支付上,由于缺乏严格统一的管理监督办法,少数评估、拍卖机构对人民法院某些承办人员进行公关,造成一些腐败案件出现。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存在这些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一些法院也做出尝试以改进收费制度。例如北京市高院曾出台规定对申请执行的案件不预交执行费,受到很好的社会评价。同时,在已经印发的《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已将诉讼费用制度作为改革的内容加以完善。在“司法为民”的宗旨下,我们相信完善后的人民法院诉讼费制度可以减少和消除目前的弊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陈东立(北京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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