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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还是“纵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6:00 光明网
倪洋军

  据《法制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2006年9月5日人民网转自《新京报》)

  笔者不是什么理论家,更不是什么法学专家,但是对上海司法部门会议纪要规定的“受贿人案发前退贿款可从宽处罚”等条目,还是不敢苟同。

  上海的这个《纪要》,看起来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体现了法律上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这样的“保护”会不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领导干部剑走偏锋呢?笔者有点担心。

  《纪要》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在三个月之内,并于案发或被检举之前,主动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可从宽处罚。这里的核心是“主动”和“退还”。但是,这两条都是不太好把握的。如果谈“主动”,为什么从一开始不“主动”拒绝收受呢?从主观意识看,三个月之内或者说案发、被检举前再退还,就应该不是“主动”了,说不定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前,紧急处置钱物的一种不得以而为之;另外,“退还”是全部退还还是部分退还呢?如果是为了逃避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而故意退的,怎么办?

  《纪要》还规定: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那么受贿的情节就减轻了,可以适当从轻处罚。这一说法也是有漏洞的。其实,只要你收了别人的钱物,就构成了受贿行为。如果说,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以减轻受贿情节,是不是意味着违法犯罪分子拿出一部分赃款办一些公益事业,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呢?我们知道,与黑社会沾边的显要人物在没有被绳之以法之前,其“善举”不可谓不多,但是他那样做无非是企图利用社会影响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再说,如果拿贿款冲了公务支出,又开发票报了而无人知晓,是不是就合理合法了呢?

  《纪要》中说,行为人接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这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的很多领导干部不就是在这样的“感情投资”中逐渐丧失理智的吗?常言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我就不信,你拿了人家的钱,不替人家办事能心安理得,再说,有谁白白地送钱给你,除非他是个疯子或者钱多得用不完。《纪要》中还规定,如行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申辩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的,可以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这更是掩耳盗铃或者是欲盖弥彰,什么叫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可能是不屑或暂时没有用上才是真的。

  综上所述,上海的某些司法部门炮制出的所谓《研讨会纪要》,尽管为司法上量罪定刑提供了依据,但是那些看似以人为本的条目,与其说是在“保护”领导干部,不如说是在“纵容”领导干部放心大胆地收受,只要你按照我《纪要》上说的去做,保管你“从宽处罚”或者“逃脱处罚”。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看来我们的那些司法者们太想为“官员”们做点“好事”了!

  有道是“法不容情”。法律应该是严肃的,更应该是严厉的。但是,法律如果带上了“感情色彩”,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便会走样,也会有人利用这些“感情色彩”剑走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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