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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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32 潇湘晨报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昨日表示,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 ;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