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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权有四个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42 沈阳网-沈阳日报

  法官简介:陈东光,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医学硕士。于1990年中国医科大学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12年,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8月经遴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4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同年受到嘉奖。

  这个案子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问题。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请求权的设立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一项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只有债权人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法院通过对代位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判令由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代位请求权可以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应当意识到主张债权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债务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由于该规定相对较为新颖,许多当事人对如何行使代位权还存在着许多疑问。本案则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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