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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遭遇巨额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42 沈阳网-沈阳日报

  

救死扶伤,遭遇巨额欠费
本期撰稿:本报记者周贤忠通讯员陈东光图片由潘旭摄影制作

  医院的尴尬与无奈面对受了严重脑外伤的病人,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没有半点犹豫,积极展开长达五个多月的抢救和治疗,但病人最终因医治无效撒手人寰。本是做了一件积德行善的事,医院却遭遇高达11万元的医疗费拖欠。折腾了一年,医院也没要回拖欠的医疗费。万般无奈的医院,只好求助法律帮助。

  然而,医院该向谁索要欠款呢?9月12日,该院吴副院长在向记者讲述打官司的经历时,显得特别委屈与无奈——医院放弃了对没有支付能力的死者家属以及加害人追偿医药费,转而向死者单位追偿,因为死者是执行职务行为时受伤致死。可是经过两次审理,医院最终却在法律面前绊了一跤。法院告诉我们,医院无权直接向患者单位索要医疗费,我们不得不面对败诉的尴尬。面对这11万元的欠款,医院到底还能不能要回?

  执行公务被打伤

  2003年5月“非典”期间,石某受雇于于洪区某物业公司,负责把守小区的入口。按照规定,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该小区,石某对此也是恪尽职守。当年5月22日,小区门口来了一个卖酒的商贩,想进入小区叫卖,但被石某拦了下来。

  石某向商贩说明,现在是非常时期,小区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可是商贩却认为这个保安多管闲事,影响自己做生意。一个要进入,一个不让进,双方在小区门口僵持起来。也就是在这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商贩突然将石某推倒,毫无准备的石某后脑先着地,嗑在马路边的石头上,鲜血顿时从他的脑后流出,随即便晕了过去。

  患者无钱也抢救

  石某受伤后,身边并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他被路人呼叫“120”送入皇姑区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抢救治疗。

  面对受了脑外伤的危重病人,容不得半点犹豫的时间,医院立即开始对石某进行抢救。不久,石某单位人员闻讯赶到医院。据该医院一位副院长介绍,患者单位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并有领导前来看望。医院感到很是宽慰,因为没有遭遇拖欠医药费。但医院没想到,10天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当时,石某仍没有脱离生命危险,濒临植物人状态的边缘,而单位垫付的2万元医药费很快就花完了。当医院向石某单位催要医药费时,石某单位的态度突然发生了转变,他们建议医院向加害人或者石某家属索要。

  可医院再看看石某身边的女儿,她还是一个还在上学的孩子,上大学的费用都是邻居帮着筹的,而石某家里还有一个没有生活能力的妻子根本无钱为石某治病。

  可是危重病人就在医生眼前,如果不救治,随时有死亡的危险。这可难坏了医院。医院最后被迫决定:继续为石某进行治疗。从5月22日到11月9日,医院为救治石某共耗费医疗费11万余元,但石某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

  医院遭遇医药费拖欠

  医院为抢救石某所支付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医院本以为,患者有单位,也有家人,还有加害人,三方来保证支付医疗费,应该不会发生拖欠。但在此后的一年时间里,他们费尽周折也没有要回这笔钱。

  先是向加害人索要的计划落空了。也就是在为石某治疗期间,2003年8月18日,打伤石某的商贩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石某8万余元。但该商贩来自农村,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也无可执行财产,石某未收到该赔偿款,也就不能交付医疗费。

  而要想跟石某女儿要钱从最开始就没有可能性。医院把最后的希望放在了石某单位上。医院考虑,石某是因公负伤,其单位总该负责吧。但石某单位并不认同石某因公负伤的说法,他们认为石某是和别人打架致伤的。所以他们未与医院签订有关医疗协议,也未在患者手术治疗的相关手续上签字,不愿偿还这笔医疗费。

  死者单位还钱计划落空

  折腾了一年,医院也没要回拖欠的医疗费。医院只好求助法律帮助。首先,他们想到直接要求死者生前单位给付医药费。2004年12月30日,医院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医院对该案的胜诉充满信心。因为石某系物业公司的雇员,石某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医院认为,石某所在单位应给付医院医疗费。但让医院没想到的是,法院认为医院与物业公司间没有医疗合同,不该直接起诉物业公司,而驳回了医院的起诉。

  医院与死者单位无合同

  医院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与石某单位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石某单位不负有给付石某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是医疗机构及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的患者,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应支付相应的治疗费用,该费用一般情况下应由患者偿还。当患者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故本案应由石某女儿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该给付责任。虽然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第三人负有给付医疗费义务的情形,但该情形要求该第三人有明确的书面承诺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石某单位未明确书面承诺承担石某的医疗费,亦无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该给付责任。

  医院没有代位请求权

  既然没有办法直接向石某单位要钱,于是,医院想到了行使代位请求权,也就是替石某的女儿向物业公司讨要人身损害赔偿,然后再用这笔赔偿金偿还石某的医药费。医院认为,石某系物业公司的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石某有权请求雇主承担医疗费。因石某已经死亡,石某女儿享有对父亲单位给付医疗费的请求权。而医院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可以向石某女儿索要医疗费。基于上述请求权,医院认为自己有代位权向单位要钱。

  但对此,法院认为,石某女儿享有的债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石某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受到第三人伤害致死后,石某女儿可以向石某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而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的,不能够代位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只能由石某的女儿向死者单位索赔,医院并无代位请求权,不能直接向死者单位索要医药费。

  如何规避欠费风险?

  医院在又一次遭遇败诉后,今年9月12日,院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他们只能考虑先选择起诉患者家属,期望患者家属能起诉患者所在单位,来要回本该交付的医疗费。

  医院救死扶伤,却遭遇拖欠医疗费,而且遇到了法律瓶颈,医院该如何摆脱这种尴尬?主审此案的市法院陈东光法官认为,医疗机构负有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不应因患者未足额交纳治疗费或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治疗。但医疗机构也因此出现了数量不等的“死帐”、“呆帐”,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活动。而医疗机构又不得不面对这种“风险”。对于该“风险”,第一,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开展新疗法等吸引更多的患者,增加自己效益予以内部解决。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设立专项基金,该费用不应由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再次,可以通过设立相应性质的保险,通过保险分散风险。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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