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村委未经批准不得公款出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杰松)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特制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本月20日。

  每年一次全市性财务检查

  《办法》规定,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性财务检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实施两次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镇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整改情况。

  据悉,集体经济组织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联社每月、经济社每月或季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东莞市、镇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基金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村委公款外出考察要审批

  针对时下颇为兴盛的考察之风,《办法》严格规定,未经镇(街)人民政府批准,村(居)两委及董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记者发现,《办法》强调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凡是人均直接分配金额超过上一年的,必须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

  《办法》指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纯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70%以内。

  基建工程超5万需投标

  《办法》中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办法》规定,超过5万元的基建工程,要经董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规定进行公开投标,并在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提交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据了解,《办法》对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接待来宾本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纯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一年纯收入5%以内;纯收入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确实需要超过接待费控制标准的,要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用年收入两成发展公益设施

  按照《办法》,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镇政府批准,可减持集体股比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