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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闯黄灯”是应有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0 法制日报

  □讨论:“闯黄灯受罚”是否合理

  设置交通信号灯的目的在于规范交通行为和防止危险的发生。交通信号灯所发出的信号同时包含了“规定”和“禁止”的内容在内。从其法律性质上而言,交通信号灯所发出的信号是一种包含一般性处置内容在内的行政行为。其所“处置”的内容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内,对于处于特定交通环境之下的交通参与人应当如何作为所发出的指示。交通信号灯所

发出的指示与其他的警示性和提示性的交通标志是不同的,后者只能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具有实体上的处置内容。同时,相对于除交警的指挥以外的其他所有交通信号而言,交通信号灯所发出的指示具有适用上的优先。因此,交通信号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信号灯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红、绿、黄三种信号灯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就是黄灯。尽管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黄灯作出的规定略有不同,但是其主体内容是一致的,即:黄灯表示警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因此,黄灯亮时,即表示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但是,实际交通中的状况却常常是,黄灯亮时,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往往加大速度通过信号灯路口。这种被俗称为“闯黄灯”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二:一是使黄灯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而且还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成为了间接促使司机(尽量抢在红灯亮之前)快速通过信号灯路口的一种提示;其二,由于机动车辆在黄灯启动之后的继续穿行,造成了“车辆和行人抢黄灯”的局面,不仅缩短了行人通过马路的时间,而且也造成了信号灯路口交通的混乱,从而直接减弱了道路的通行能力。总而言之,“闯黄灯”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黄灯”的规范目的未能达到,同时又削弱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必须要得到改观。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交通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不强以外,对于“闯黄灯”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的现状,无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交通管理中应当加大对于“闯黄灯”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凸显“黄灯”的“处置”内容。但是,由于“闯黄灯”行为长期游离于交通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外,交管部门在加大处罚力度之前,还是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重申“黄灯”的重要法律意义,并且明确“闯黄灯”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中,应当尽量统一红绿黄灯的设置及其间的过渡时间,使得交通参与人对于信号灯的变化能够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心理预期。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交通事故的事故率和事故死亡率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是比较高的。对此,交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适用。在此背景之下,加大对于“闯黄灯”行为的处罚力度当是应有之举。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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