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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6条走上三国模拟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0 法制日报

  热点透视

  刘桂明

  这样的事有的人可能没有听说过,有的人可能已经听说过,有的人可能听说过却没见到过。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场合,却以不同的模式、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

  这样的事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确确实实、明明白白地发生了。

  这个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并由英中协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全国律协刑委会协办的模拟法庭,实际上是一个关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内容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模拟法庭以一个律师涉嫌伪证罪为案例,分别以中国、荷兰、香港、美国模式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审理,以此比较审理结果有何不同。

  模拟法庭引出律师“伪证”案

  模拟法庭首先向与会者提供了一个题为“王文才伪证案”,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实则普遍的案例:2005年9月,犯罪嫌疑人吴德因涉嫌强奸被害人刘丽,被A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A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德并依法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吴德在庭上推翻了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所作的有罪供述,吴德的辩护律师王文才向法庭提交了刘丽书写的《情况反映》和王文才向刘丽所做的笔录各一份。在该《情况反映》和笔录中,刘丽均推翻了此前的有罪指控,请求撤诉。休庭后,A市人民检察院对法庭上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开庭一周前,吴德的父亲吴子良以5万元人民币为条件,请求刘丽撤销对吴德的指控。刘丽接受了王文才律师的调查,并在请求撤诉的询问笔录上签字。经检察机关的说服教育,吴子良和刘丽供称,其行为受到王文才的指引和诱导,刘丽也推翻了《情况反映》和在律师笔录中的内容,再次指控吴德强奸了她。A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吴德强奸罪成立的有罪一审判决。此外,检察院还查获了王文才与吴子良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有“如吴德被判无罪可另外增加律师费”等内容的书证。A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文才以谋取更多经济报酬为目的,引诱他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公正,触犯了有关法律。

  主办方要求各个法庭、各种模式充分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王文才未经检察机关同意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行为的性质;律师向吴子良预测案件的后果,是正常的法律咨询,还是一种变相的引诱或利诱?如何认识法律规定的“引诱”或“利诱”?如何区别“引诱”或“利诱”与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辩护技巧的关系?委托协议包含“无罪即可增加律师费”的内容,涉及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价值趋向:利益驱动?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其犯罪或违法动机?

  四种模式演绎“伪证”律师命运

  按照要求,中国模拟听证会组成人员由中国资深法律人担任,适用中国法律;荷兰模拟法庭由荷兰资深法律人担任,适用荷兰法律;香港模拟法庭由香港资深法律人担任,适用香港法律;美国模拟法庭由美国资深法律人担任,适用美国法律。同时,模拟听证会或模拟法庭分别设置了案件评论人,分别由有关知名法律专家就案件审理发表意见。

  与其说是四个模拟法庭在决定王文才律师的命运,不如说是专家学者在审理第三百零六条。于是,耳边仿佛听见了“将第三百零六条带上来”的开庭宣示。当然第三百零六条是无法被审判的,被审判的是透过第三百零六条背后的职业报复和控辩失衡。

  审判是一种模拟,但探讨则是一种境界。四个半天,四种模式,四种风格,四种文化,演绎的是三个国家、两大法系的不同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探讨的是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权利保障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存废等热门话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正是这条仅百余字、于1997年实施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成了”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成了许多律师“谈刑色变”的心理阴影,成了许多律师怨声载道的把柄口实……于是,刑事辩护律师越来越少,刑事辩护律师不灵了。

  模拟法庭尽管展现了四种模式,四种理念,却没有出现四种结果。尽管四个法庭最终都没有裁决最后结果,但随着审理的进行,与会者都自然而然地发现:除了中国庭,其他庭气氛轻松和谐,程序公平正义,因而基本上不大可能判决王文才律师构成伪证罪。

  正因为如此,中国庭引起的争议最大、意见最多。围绕王文才律师是否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引诱”,意见不一,反应不一。

  在中国庭闭庭之后,有的听众认为,王文才律师告诉犯罪嫌疑人吴德的父亲吴子良,如何让被害人改口,是吴子良自己的事,这种说法很明显具有“引诱”的成分在内,言下之意就是让吴子良去找被害人刘丽做工作。当然,更多的听众认为,当事人向律师咨询案件的结果,律师自然会告知有罪或无罪的几种可能性。其中,王文才律师表示只有被害人改口才能让吴德免罪的说法,与吴子良自己拿钱去收买被害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如王文才律师所言:“我并没有告诉他怎么去做,他怎么去做的也没告诉我。”由此很难界定王文才律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引诱”。为此,为王文才律师担任辩护角色的律师韩嘉毅“幽”了一“默”:“如果我告诉吴子良银行钱很多,就是引诱他去抢银行吗?”

  专家律师谈三百零六条的存废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确值得反思。他说:“刑法第307条已经规定伪证罪,而三百零六条又单独规定针对律师的伪证罪,这可能导致职业报复的产生。”目前,大多数刑辩律师都采取消极辩护的方式,不积极主动地调查取证。所以,三百零六条实质上最终不仅不利于律师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司法公正。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第三百零六条应该取消。他说,第三百零六条导致律师履行职责和“引诱”很难区分,实践中律师很难把握。而且在现实中,很多证人在律师取证时,出于各种原因改变了原来的证言。但是,当执法机关对证人进行重新调查时,证人往往一句“是律师让我这么说的”新证言,使律师被抓起来了,而真正作伪证的证人却负罪回家。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一语道破玄机。他认为,律师和任何公民一样,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同样要承担责任。但如何认定“引诱”,在立法上应该更加明确。目前要求律师未经检方和法官允许不得找被害人取证,是为了保证控方证据的稳定,这种做法的负面影响是控辩不平等。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是让律师去找证人,而是要求让证人出庭,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但现实困难是,刑事案件证人几乎都不出庭,都是书面证言。结果是控方手持一份证言,辩方就想搞一份内容相反的证言。这样,辩方就存在着触犯第三百零六条的危险。

  王文才律师的命运是虚拟的,但第三百零六条的命运则是现实的。与会者最终还是希望第三百零六条不再成为一个话题,不再成为律师们痛苦的记忆,不再如此苛刻地对待每一位刑辩律师。

  如此,律师有幸,法律有幸,国家有幸,人民有幸。

  作者系《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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