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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丑闻”引关注就应接受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通讯员郭京霞 女演员张钰两年前曾因向媒体曝出著名导演黄健中“性丑闻”而名声大噪,之后她又以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在媒体上所做评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三导演告上法庭,并提出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张钰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底,女演员张钰以黄健中导演迟迟不遵守“规则”安排其出演角色为由,向媒体透露自己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的信息,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张纪中、于敏与黄健中等人事后也在媒体上发表了自己对此事的评述。黄健中在声明中说:“我平时喝五六瓶啤酒属于小菜一碟,但和张钰在民宝火锅城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就开始神志迷糊,我完全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尽管张钰曾用所谓2002年6月1日的录音带要挟过我,但是我还是要劝她学好,要挟是绝对不会得逞的。”张纪中则表示:“这个女人很坏的,很可怕。我想起来了,她在我们的《蓝色妖姬》里演过一个群众演员,当时就用这个方法坑过一个人,闹过这事。黄健中,他根本不可能做这种事。”于敏的评述为:“有一个当副导演的朋友,因没让张钰上戏,她就找到这位导演的妻子大吵大闹,说他强奸了她。”

  2005年7月,张钰将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钰与三名导演及某媒体的纠纷源于张钰主动通过多家媒体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甚至照片的事件披露出去,并且在没有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个人的言论和看法,从而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的位置,因此她也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公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各种评价。

  法院认为,报纸转载的黄健中四点声明是当事人针对事实状态的描述及针对相关指责的正面回应,其中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毁损张钰的名誉。而张纪中、于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的言论,也是针对张钰指责黄健中及圈内“规则”等种种言论的基础上所发表的相应看法,是对自己所了解的张钰另外一些情况的真实感受和对比描述,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也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张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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