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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晚点乘客索赔律师专家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0 法制日报

  8月26日,郑海华乘坐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L140次列车从深圳到上海南站,列车正点到达上海的时间应为8月27日13时01分,但列车到达上海南站的时间为8月27日18时50分,晚点近6小时。更令他不能接受的是,列车在晚点期间,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晚点理由以及预计到达时间。同时,列车上的饮用水和卫生间用水也停止供应。郑海华日前向上海铁路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列车的运营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讲明列车晚点原因,并赔偿损失10元。

  上海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倪凌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铁路延迟赔偿的问题,国家没有具体的法规,目前只能按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或参照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索赔。同时还要区分列车晚点的原因,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如果法院立案的话,将是关联面很广的一起诉讼。乘客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前者处于弱势地位,虽然自己的权益受损,由于无先例可循,又无法律支撑,往往以退让而告终。从这方面来说,这场诉讼无异于一次公益诉讼。”

  类似案例以前也曾发生,结果各不相同。2005年2月18日凌晨零点左右,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火车晚点2个多小时而拒绝下车,坚决要求铁路方赔礼道歉,并提出赔偿要求。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僵持,铁路方最终向每位乘客支付了200元,并派专车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居住地。这次索赔成功被誉为“铁路索赔成功第一案”。这个报道出来后,铁路有关部门十分忧虑,担心这个口子一开,会给铁路部门工作造成被动。其实,早在2002年3月,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车因故障到达时晚点了近两个小时,车上有7名旅客因此而误机,他们最终也得到了铁路方面的赔付。但是,这样的先例实在罕见。2004年10月17日,引人关注的武汉首例列车晚点索赔案在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下判,乘客被驳回诉讼请求。

  铁路公益诉讼代表人物郝劲松和北京翱翔律师事务所袁帅律师一致认为,铁路方面常以之抗辩乘客的理由是,给予乘客晚点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确实,铁路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晚点应予赔偿的具体规定,但也没有晚点不予赔偿的禁止性规定。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的关系,合同成立的依据就是乘客向铁路部门购买的车票。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而具体的。对于乘客而言,其义务主要表现在支付票款、对号入座;而铁路部门的义务,则是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始发正点到达。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人文学部副主任申丹建议,列车晚点应及时通告,列车工作人员应于晚点后10分钟内向旅客通告晚点原因、晚点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通告应每20分钟播报一次。铁道部应把列车晚点通告当作一项制度,有要求、有检查,并作为一项硬性考核标准,充分体现出旅客的知情权。列车工作人员应该认真热情地对旅客做好解释工作,对由于列车晚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尽量给予帮助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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