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照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4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金冰民飞金陵晚报记者徐宁

  【金陵晚报报道】 行人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倒,受害人王某的陈述与半挂车驾驶员丁某所讲的事发经过有出入,而小型货车的驾驶员蒋某始终没有陈述事故的经过。

  交警现场勘察后,最终作出事故无法查清的事故认定书,6月28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奇特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2005年2月4日15时15分,王某在苏州市金阊区312国道附近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被由西向东行驶的汽车撞倒。

  交警经现场勘察了解,涉事小型货车停靠现场附近路边,涉事半挂车事发后驶离现场,王某受伤送医院救治。

  事后,王某称在事发路段被由西向东行驶的半挂车碰撞后,再与该车左侧同向行驶的小型货车碰撞,但半挂车驾驶员丁某却称其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遇王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其及时避让后,王某与在其左侧行驶的小型货车相撞。

  经联系通知,小型货车驾驶员蒋某始终未到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情况。

  2005年10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王某、丁某的事故经过陈述有出入,而蒋某迟未露面,以目前相关的证据材料尚不能明示三者间的因果联系,事实无法查清。

  事故处理中发现,2004年11月25日,丁某的雇主郭某为涉案半挂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间为自2004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05年11月25日24时止。

  根据王某的计算,其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残疾及精神损失等合计15万余元。由于当事人未能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1月22日,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方未举证证明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事实,故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和“优者负担”原则,在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原告所受伤害系半挂车和小型货车共同造成,故两车的驾驶人丁某和蒋某应对本起交通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苏州市金阊区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人民币10万元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蒋某和被告郭某对超过10万元部分(即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某对超过1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小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