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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问责应实现三大转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16 大河网-大河报

  审计署发布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北京铁路局1.64亿元建酒店、文化部违规收费过亿元、教育部4771万元考试费未上缴、5000万元福彩金面临损失……总之,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多。(见本报A04~A05版)从最初的满怀期待到如今的渐渐失落,民众对“审计风暴”的最终效果越来越带有某种焦虑与疑惑。那么,审计工作如何走出这种局面呢?

  笔者觉得,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制定一个能够涵盖所有相关责任人、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法律各个层面实施多重问责的程序性规定。目前的审计问责,更多局限于行政问责。审计报告更像一份政府内部调查报告,被审计部门和官员所预料的最坏后果无非是行政处罚:记过、降职或撤职。

  因此,传统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一大转型,应是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能够起到事前威慑作用。

  第二大转型是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审计报告中出现的总是“某某行政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但实施者却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在“法无例外”的前提下,可避免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乃至“丢卒保帅”现象。

  第三大转型来自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按照后果问责,巨大财政款项挪用甚至“失踪”,已深刻危害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运作的有效性,带来各要害部门违纪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因此,更有理由采用法律追究。

  我国审计制度如果能在问责上实现这三大转型,审计与问责脱节的困境才能得到扭转。□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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