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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要回应善意批评求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21 南方新闻网

  两级法院新闻发布体制建立,未成年罪犯资料、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等为报道禁区

  肖扬:要回应善意批评求谅解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司法

个案信息发布纪律: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多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等,其中最后一类为:“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肖扬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至此,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加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2位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现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

  肖扬说,高级人民法院应设专门的新闻宣传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新闻宣传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

  5大禁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

  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

  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

  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严格管理

  禁媒体超越程序发评论

  曹建明指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肖扬强调,要严格新闻报道纪律,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禁工作人员擅自接受采访

  肖扬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采访,或在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肖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知情权。

  对善意批评要回应求谅解

  肖扬指出,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查清事实,回应公众,获求谅解。

  肖扬指出,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并以更充分的善意和诚意,查清事实,回应公众,获求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法院制定的重要的司法文件和各种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和进展;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针对外界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及时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也包括其他需向社会公布的法院信息。

  肖扬强调,法院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要尊重媒体采访报道的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宣传报道线索;或者给予其他帮助,为新闻记者深入采访报道创造条件。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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