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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血铅超标”事件,谁更应该“脸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22 四川在线

  9日上午,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向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县委、县政府通报,对当地“血铅超标”事件的调查已有进展,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初步认定为,是造成该县水阳乡部分群众血铅超标的重要污染源。(《新京报》9月10日)

  据调查,目前,已经查清这家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该企业在2004年技改扩能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该企业采用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炼铅工艺

;三是该企业现有污染处理设施不能做到达标排放要求,存在偷排偷放的可能。

  调查的结果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核实,水阳乡血铅超标儿童是否是高铅血症或铅中毒,还有待卫生部门的确认,不过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似乎也渐渐浮出了水面,变的越来越清晰起来。不管结果怎样,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就是此次事件如同大多数污染事件如出一辙,充分暴露出了陇南市与徽县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着严重的监管漏洞,对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监管并不到位,存在着严重失职。

  资本天然就具有逐利的性质,为了追逐暴利的无限欲望,资本家是是敢于突破任何的道德底线,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曾对其做过精辟的论断“资本有了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便活跃起来,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可见,资本是会杀人的,其扩张的旅途是充满着血雨腥风的,比起杀头的高风险,在资本的眼里,排污当然是算不什么,最多不过是象征性对罚一些款,而这样的象征意义自然是无损其皮毛的。

  资本逐利这无可厚非,但在一个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法律是不会让其肆无忌惮的,更不会让其成为“杀人”的工具,对其的严格监管就显然尤为重要。资本杀人当然可怕,但更为可怕的对其的监管缺失,倘若监管部门能够真正履行自己职责,敢于动真格,做到公私分明,公正、严格地执法,我想,“铅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是极其低的。排污企业当然是需要严惩的,但监管部门呢,谁更应该为此负责,为此“脸红”呢?群众利益无小事,相关监管部门当担起重任,保一方平安,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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