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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终审改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23 南方新闻网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驾车杀人

  侯建军终审改判死缓

  辽宁省高院:侯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

  据新华社电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判处侯建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撕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侯建军于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侯建军将裘吉刮碰后,双方发生争执,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并将其撞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交通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所引发,侯建军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辽宁高院作出了判处侯建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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