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法治进步的个体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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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25 上海青年报 |
□傅达林 常州一律师公然“叫板”收取了多年的公路养路费,并于9月1日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因养路费征收而引发的案件在该省还是首例。 毫无疑问,这又是一起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就在两天前,第一个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为由起诉铁道部,并索赔0.5元,法院也已受理。可以说,近来频频发生的公益诉讼个案,已经将相关机构逼到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存在制度空当的情况下,此类个案的价值更显突出,受到社会关注的程度也必然更高。笔者以为,除了从中期待制度设计者的积极回应,我们更应该关注此类法治事件中个体的价值。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制度陋习的革除与法治文明的确立,离不开宏观的制度构建,但也离不开每一个个体的微观贡献。任何系统化的社会转型,总是在对个体命运和行为的关注中开始的。从佘祥林无罪释放,到法学博士上书人大常委会,再到一介律师叫板政府部门,一个个鲜活事件的背后,总是个人的命运和行为影响着我们,影响着社会,并最终影响着制度的调整与安排。 其实,分析这几年带有影响的法治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发动者多为律师、法学博士等这样的自由法律人,他们以“体制外的”个人行动改变着人们的传统观念,注释着中国法治进步的印迹,是他们的人格力量成为推动着社会法治进步的动力。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进步需要这样的人:他们凭借着自己的知识优势,去发觉隐藏在生活中的不合法现象;他们凭借着职业的本能,去发动抵制旧传统的抗争;他们凭借着法律人的良知和对法律的信仰,去影响着人们的法治观念,推动制度变革和法治昌明。或许他们并不是革旧立新的大英雄,或许他们中还有人夹带着谋名求利的个人意图,但在客观上,他们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在中国法治发展的潮流中激起一个个美丽的浪花。 个体从来不是改变历史的决定力量,但改变历史从来不能缺少个体的力量。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崎岖不平,传统的制度弊端和行为陋习根深蒂固。正因为如此,每一个有进步意义的法治事件,每一位热心法治事业的公民,都值得我们去关注,都值得社会寄寓期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