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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大查办渎职力度 起诉原东方市公安局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0:36 新华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近日公布实施,12日上午,海口市检察院邀请海口市各职能部门领导座谈,就新规定的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记者获悉,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因下属民警文瑞强枪伤无辜群众一案涉嫌渎职被移送起诉,海口市检察院表示,检方将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公布海口市检察院的举报电话为68532000,欢迎市民积极举报相关线索。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更明确

  据海口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前却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解释,导致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而此次新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应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以下3种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侵权立案标准降低

  海口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新标准将部分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降低,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一般要求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或者3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而新标准规定,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或者15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这说明中央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很大。

  据介绍,以往未将渎职犯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同一标准执行。新标准做了调整,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应予立案。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保护。

  海口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表现形式,老标准已经不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新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同时考虑了我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的司法实际和办案需求,新标准将成为检察机关今后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执法武器。(完)(南国都市报/纪燕玲 刘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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